超市前职员涉九百万元食物到期标籤欺诈案判囚五年

2013年3月27日

一名连锁超级市场前职员,就订购食物到期标籤欺诈公司九百万元,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三 ) 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五年。

张营达,三十五岁,百佳超级市场 ( 「百佳」 ) 前高级仓务文员,早前承认一项欺诈罪名,违反《盗窃罪条例》第 16A 条。

法官李素兰判刑时指,被告所犯的罪行经过精心策划,而且犯案时间长。法官又斥责被告违反其前雇主对他的信任。

法官续称,量刑起点为监禁七年至七年半,但考虑到被告承认控罪,故将他的刑期扣减三分之一至五年。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后揭发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案发时被告受雇于「百佳」,在位于上水的新鲜食品分发中心任职高级仓务文员。

按照法例规定,中心包装某些种类的食品时,须张贴 「此日期前食用」 的食物到期标籤在产品上。

该中心一直使用适用于「标籤打印枪」的打印式标籤。在被告的安排下,一间贸易公司于二○○七年成为「百佳」的标籤供应商。

二○○七年八月七日至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期间,被告向该贸易公司发出五百二十一张购货订单,订购约一亿一千七百万个 「此日期前食用」 标籤。

不过,有关标籤并不适用于「百佳」新鲜食品分发中心。被告收货后将标籤存放在中心内,其后当作垃圾扔掉。

案情透露,「百佳」因而向该贸易公司支付九百一十多万元货款。

「百佳」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蔡维邦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郑志辉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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