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保险经纪就虚假保单行贿六十八万四千元判囚六个月
2013年3月27日
一名前保险经纪,串谋向上司提供六十八万四千元贿款,致使上司给予其虚假保单,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三 ) 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入狱六个月。
虞颂铭,三十四岁,曾受雇于大新保险服务有限公司 ( 「大新保险」 ) 任职分组经理,亦被裁判官张洁宜命令须向「大新保险」归还六万六千多元作为赔偿。
裁判官判刑时表示,考虑到被告承认控罪,背景良好及母亲患有重病,故将刑期减至六个月。
被告早前承认一项串谋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2)(a) 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 159A 条,以及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2)(a) 条。
被告又承认一项代理人串谋使用文件欺骗其主事人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3) 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 159A 条。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八年五月十九日至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期间,受雇于「大新保险」任职分组经理,其直属上司为一名分行经理。
若被告能促致新的投保申请,该分行经理便可赚取由此所得的上线佣金。
被告在受雇于「大新保险」期间,签署十一份投保申请书及相关的业务顾问书,藉以显示他是有关保单的经手代理人。
事实上,申请人的所有个人资料均由分行经理提供,被告从来没有约见有关申请人。
「大新保险」其后透过被告的支薪户口,就该些虚假保单向被告支付津贴及佣金。案情透露,被告将十四张预先签署的空白支票交予分行经理,以便分行经理从其银行户口提取有关津贴及佣金。
结果,分行经理于二○○八年八月十三日至二○○九年九月十一日期间,从被告的支薪户口提取共六十五万八千元,作为协助被告促致虚假保单的报酬。
二○○九年十月九日,被告收取「大新保险」二万六千多元的薪金。数日后,被告从其支薪户口提取同等金额的现金,并以上述相同目的向分行经理提供该笔款项。
「大新」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陈诗韵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邹佩均协助。
虞颂铭,三十四岁,曾受雇于大新保险服务有限公司 ( 「大新保险」 ) 任职分组经理,亦被裁判官张洁宜命令须向「大新保险」归还六万六千多元作为赔偿。
裁判官判刑时表示,考虑到被告承认控罪,背景良好及母亲患有重病,故将刑期减至六个月。
被告早前承认一项串谋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2)(a) 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 159A 条,以及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2)(a) 条。
被告又承认一项代理人串谋使用文件欺骗其主事人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3) 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 159A 条。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八年五月十九日至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期间,受雇于「大新保险」任职分组经理,其直属上司为一名分行经理。
若被告能促致新的投保申请,该分行经理便可赚取由此所得的上线佣金。
被告在受雇于「大新保险」期间,签署十一份投保申请书及相关的业务顾问书,藉以显示他是有关保单的经手代理人。
事实上,申请人的所有个人资料均由分行经理提供,被告从来没有约见有关申请人。
「大新保险」其后透过被告的支薪户口,就该些虚假保单向被告支付津贴及佣金。案情透露,被告将十四张预先签署的空白支票交予分行经理,以便分行经理从其银行户口提取有关津贴及佣金。
结果,分行经理于二○○八年八月十三日至二○○九年九月十一日期间,从被告的支薪户口提取共六十五万八千元,作为协助被告促致虚假保单的报酬。
二○○九年十月九日,被告收取「大新保险」二万六千多元的薪金。数日后,被告从其支薪户口提取同等金额的现金,并以上述相同目的向分行经理提供该笔款项。
「大新」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陈诗韵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邹佩均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