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就物业租赁向物业代理提供非法回佣判囚两个月
2013年4月2日
一名物业租客就一项物业租赁,向一名物业代理提供非法回佣,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二 ) 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入狱两个月。
林赛盈,三十五岁,亦被裁判官黄汝荣命令须向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 「中原」 ) 归还二万一千五百元作为赔偿。
被告早前被裁定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2) 条。
案情透露,二○一○年十一月十日,被告经「中原」物业代理袁海钊介绍,与一对夫妇签订一份租赁协议,以月租四万三千月租用西九龙一个单位。
根据协议,被告同意向「中原」支付二万一千五百元佣金,即相等于半个月的租金。
被告签署该协议后,在其办公室向袁表示,只会向「中原」支付五千元佣金,而不会支付原先同意的二万一千五百元。被告表示会与袁平分一万六千五百元的差额,作为袁提供协助的报酬。
被告随即开了一张五千元的支票给「中原」,并向袁开了另一张八千二百五十元的现金支票。
案情透露,袁同意被告的提议,并收下有关支票。
裁判官批准被告提出的申请,准许她以现金五万元保释外出等候上诉。她亦受命不准离开香港。
袁,三十二岁,因涉案早前亦被控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 条。袁承认控罪,案件押后至四月九日判刑。
「中原」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顾佩芳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何文骏协助。
林赛盈,三十五岁,亦被裁判官黄汝荣命令须向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 「中原」 ) 归还二万一千五百元作为赔偿。
被告早前被裁定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2) 条。
案情透露,二○一○年十一月十日,被告经「中原」物业代理袁海钊介绍,与一对夫妇签订一份租赁协议,以月租四万三千月租用西九龙一个单位。
根据协议,被告同意向「中原」支付二万一千五百元佣金,即相等于半个月的租金。
被告签署该协议后,在其办公室向袁表示,只会向「中原」支付五千元佣金,而不会支付原先同意的二万一千五百元。被告表示会与袁平分一万六千五百元的差额,作为袁提供协助的报酬。
被告随即开了一张五千元的支票给「中原」,并向袁开了另一张八千二百五十元的现金支票。
案情透露,袁同意被告的提议,并收下有关支票。
裁判官批准被告提出的申请,准许她以现金五万元保释外出等候上诉。她亦受命不准离开香港。
袁,三十二岁,因涉案早前亦被控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 条。袁承认控罪,案件押后至四月九日判刑。
「中原」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顾佩芳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何文骏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