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控公司董事涉嫌作出虚假陈述违反防贿条例今提堂

2013年4月16日

廉署落案起诉一名投资公司董事,控告她在回应一份根据《防止贿赂条例》发出的通知书时,涉嫌作出虚假陈述,违反《防止贿赂条例》。被告今日 ( 星期二 ) 在东区裁判法院应讯。

戴慧娟,五十八岁,慕诚控股有限公司 ( 「慕诚」 ) 董事兼股东,昨日 ( 星期一 ) 被控共三项罪名,即在回应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 14(1)(d) 条发出的通知书时作出虚假陈述,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14(5) 条。

被告暂时毋须答辩。主任裁判官钱礼将案件押后至本年四月三十日进行答辩。

被告于案发时为「慕诚」的董事兼股东。她于二○○一年一月代表「慕诚」购买跑马地礼顿山一个单位,并于二○○二年十月将单位转售。

其中两项控罪指被告涉嫌分别于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十六日,在回应一份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 14(1)(d) 条发出的法订通知书时,故意作出虚假陈述,即声称购买该礼顿山单位而支付八期合共七百六十一万七千二百八十元的款项,全部来自她本人。

余下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在回应同一份通知书时,故意作出另一项虚假陈述,即声称该礼顿山单位的买卖与其雇主毫无关系。

被告获准以现金两万元保释。她亦受命不得骚扰控方证人,以及更改住址须于二十四小时前通知廉署。

控方今日由检控官傅悦耳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容达材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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