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十一名车辆测试员疑涉伪造路上使用证明书
2013年4月23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诉一间车辆测试中心十一名现职及前任认可车辆测试员,控告他们串谋伪造私家车及轻型货车的车辆宜于道路上使用证明书 ( 「证明书」 ) 。
被告同为陈耀强,四十九岁;邓绍光,五十一岁;李健明,四十五岁;陈文宝,四十一岁;梁展鸿,四十二岁;梁永辉,三十六岁;卢志雄,四十九岁;马文聪,四十五岁;罗国森,三十九岁;及林锡华,四十八岁,同为大昌贸易行汽车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 「大昌汽车」 ) 的认可车辆测试员,及陈志伟,四十四岁,「大昌汽车」前认可车辆测试员。
被告同被控一项串谋伪造文件罪名,涉嫌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 71 条及第 159A 条。
被告今日 ( 星期二 ) 在观塘裁判法院应讯,暂时毋须答辩。主任裁判官练锦鸿将案件转介区域法院至本年五月十四日答辩。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后揭发上述涉嫌罪行。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所有车龄六年或以上的私家车及重量不超过一点九吨的轻型货车每年均须接受检验,并由认可车辆测试员代表车辆测试中心发出「证明书」予车主作牌照续期之用。
各被告于案发时同为「大昌汽车」的认可车辆测试员,任职于九龙湾的车辆测试中心。该中心为运输署所指定,可为私家车及轻型货车作检验。
控罪指各被告涉嫌于二○○七年三月十二日至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期间,串谋其他人士制造虚假「证明书」,指称有关车辆宜于道路上使用及符合《道路交通条例》,使有关车主藉使用该等「证明书」而诱使运输署接受它们为真文书。
被告各获准以现金五千元保释。他们亦受命不得离开香港及不得骚扰控方证人。
运输署及「大昌汽车」的管理层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邓展超代表出庭。
被告同为陈耀强,四十九岁;邓绍光,五十一岁;李健明,四十五岁;陈文宝,四十一岁;梁展鸿,四十二岁;梁永辉,三十六岁;卢志雄,四十九岁;马文聪,四十五岁;罗国森,三十九岁;及林锡华,四十八岁,同为大昌贸易行汽车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 「大昌汽车」 ) 的认可车辆测试员,及陈志伟,四十四岁,「大昌汽车」前认可车辆测试员。
被告同被控一项串谋伪造文件罪名,涉嫌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 71 条及第 159A 条。
被告今日 ( 星期二 ) 在观塘裁判法院应讯,暂时毋须答辩。主任裁判官练锦鸿将案件转介区域法院至本年五月十四日答辩。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后揭发上述涉嫌罪行。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所有车龄六年或以上的私家车及重量不超过一点九吨的轻型货车每年均须接受检验,并由认可车辆测试员代表车辆测试中心发出「证明书」予车主作牌照续期之用。
各被告于案发时同为「大昌汽车」的认可车辆测试员,任职于九龙湾的车辆测试中心。该中心为运输署所指定,可为私家车及轻型货车作检验。
控罪指各被告涉嫌于二○○七年三月十二日至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期间,串谋其他人士制造虚假「证明书」,指称有关车辆宜于道路上使用及符合《道路交通条例》,使有关车主藉使用该等「证明书」而诱使运输署接受它们为真文书。
被告各获准以现金五千元保释。他们亦受命不得离开香港及不得骚扰控方证人。
运输署及「大昌汽车」的管理层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邓展超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