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改判证券公司前职员收贿一百一十万元入狱三年
2013年5月10日
一名证券公司前投资代表,收受一名商人共一百一十多万元贿款,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其后罪成,律政司就其判刑申请复核,上诉法庭今日(星期五)改判他入狱三年。
鲍展鸿,三十七岁,曾受雇于KGI Hong Kong Limited (KGI Hong Kong),早前在区域法院被裁定两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他被判须履行二百二十小时社会服务,并须向KGI Hong Kong归还一百一十多万元。
律政司其后就鲍的判刑申请复核。
上诉法庭法官张泽祐批准律政司的申请时称,就鲍的贪污罪行判处他无须监禁刑罚,是原则上犯错。
此外,鲍就其定罪提出上诉许可申请,但其申请于今日亦被上诉法庭驳回。
上诉法庭法官张泽祐,以及原讼法庭法官张慧玲及彭伟昌,今日就律政司及鲍提出的申请进行聆讯。
案情透露,鲍于案发时受雇于KGI Hong Kong作为凯基证券亚洲有限公司(「凯基证券亚洲」)的投资代表,专责为「凯基证券亚洲」的客户开立证券户口及进行股票买卖。
二○○七年初,鲍在滕嘉肇的介绍下,认识了商人刘志雄( Derrick Luu Hung-viet) 。鲍于案发五至六年前任职保险业时认识滕。
滕向鲍表示,刘希望透过其他人士在「凯基证券亚洲」的证券户口,卖出其持有的汇多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汇多利」)股份。
鲍于是协助其岳母、一名与刘相关的内地人士,以及一间与刘有关的公司在「凯基证券亚洲」开立证券户口。
案情透露,鲍于二○○七年四月三日至四日期间,透过该名内地人士及有关公司的证券户口,为刘卖出三千万股「汇多利」股份。
卖出股份获得一千三百万元后,滕指示将逾六十五万元给予鲍。
二○○七年四月中,鲍以其岳母的证券户口,为刘卖出另外二千万股「汇多利」股份,获得九百三十多万元。
案情透露,鲍收取了逾四十六万元,即卖出股份收益的百分之五。
控方今日由副刑事检控专员谭耀豪及高级检控官谭嘉颖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郑冠城协助。
鲍展鸿,三十七岁,曾受雇于KGI Hong Kong Limited (KGI Hong Kong),早前在区域法院被裁定两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他被判须履行二百二十小时社会服务,并须向KGI Hong Kong归还一百一十多万元。
律政司其后就鲍的判刑申请复核。
上诉法庭法官张泽祐批准律政司的申请时称,就鲍的贪污罪行判处他无须监禁刑罚,是原则上犯错。
此外,鲍就其定罪提出上诉许可申请,但其申请于今日亦被上诉法庭驳回。
上诉法庭法官张泽祐,以及原讼法庭法官张慧玲及彭伟昌,今日就律政司及鲍提出的申请进行聆讯。
案情透露,鲍于案发时受雇于KGI Hong Kong作为凯基证券亚洲有限公司(「凯基证券亚洲」)的投资代表,专责为「凯基证券亚洲」的客户开立证券户口及进行股票买卖。
二○○七年初,鲍在滕嘉肇的介绍下,认识了商人刘志雄( Derrick Luu Hung-viet) 。鲍于案发五至六年前任职保险业时认识滕。
滕向鲍表示,刘希望透过其他人士在「凯基证券亚洲」的证券户口,卖出其持有的汇多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汇多利」)股份。
鲍于是协助其岳母、一名与刘相关的内地人士,以及一间与刘有关的公司在「凯基证券亚洲」开立证券户口。
案情透露,鲍于二○○七年四月三日至四日期间,透过该名内地人士及有关公司的证券户口,为刘卖出三千万股「汇多利」股份。
卖出股份获得一千三百万元后,滕指示将逾六十五万元给予鲍。
二○○七年四月中,鲍以其岳母的证券户口,为刘卖出另外二千万股「汇多利」股份,获得九百三十多万元。
案情透露,鲍收取了逾四十六万元,即卖出股份收益的百分之五。
控方今日由副刑事检控专员谭耀豪及高级检控官谭嘉颖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郑冠城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