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保安员涉嫌行贿及披露受廉署调查人士身分今提堂
2013年5月10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诉两名前任及现职保安员,控告他们涉嫌行贿一名公共屋邨互助委员会(「互委会」)主席,及披露一名人士是廉署的调查对象。被告今日 ( 星期五 ) 在观塘裁判法院应讯。
黄菊兰,四十四岁,香港警卫有限公司(「香港警卫」)前保安员,于星期三 ( 五月八日 ) 被控共五项罪名,即三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2)(b) 条,以及两项披露受调查人身分,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30(1)(b) 条。
同案另一被告为林容标,六十四岁,创毅物业服务顾问有限公司(「创毅」)保安员。他于星期三亦被控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2)(b) 条。
黄及林今日否认控罪。主任裁判官练锦鸿将案件押后至本年六月六日进行预审。
黄及林于案发时分别为「香港警卫」及「创毅」的保安员,同获派驻守秀茂坪邨。该邨属房屋署所管理的公共屋邨。
「创毅」于二○一一年十月一日将秀茂坪邨的保安服务外判予「香港警卫」。
其中三项控罪指黄涉嫌于二○一一年夏季至二○一二年一月期间,先后三次向一名秀茂坪邨「互委会」主席提供共一千二百元,作为致使该主席对黄的工作表现水准不作出投诉的报酬。
另外两项控罪指黄涉嫌于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明知廉署正就有人怀疑已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罪行进行调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向两名人士披露该「互委会」主席正受调查。
余下一项控罪指林涉嫌于二○一○年七月,向该「互委会」主席提供十包香烟,作为致使该「互委会」主席运用其影响力留住林的工作岗位的报酬。
黄及林分别获准以现金五千元及三千元保释。他们亦受命不准离开香港及不得骚扰控方证人。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黄运佳代表出庭。
黄菊兰,四十四岁,香港警卫有限公司(「香港警卫」)前保安员,于星期三 ( 五月八日 ) 被控共五项罪名,即三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2)(b) 条,以及两项披露受调查人身分,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30(1)(b) 条。
同案另一被告为林容标,六十四岁,创毅物业服务顾问有限公司(「创毅」)保安员。他于星期三亦被控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2)(b) 条。
黄及林今日否认控罪。主任裁判官练锦鸿将案件押后至本年六月六日进行预审。
黄及林于案发时分别为「香港警卫」及「创毅」的保安员,同获派驻守秀茂坪邨。该邨属房屋署所管理的公共屋邨。
「创毅」于二○一一年十月一日将秀茂坪邨的保安服务外判予「香港警卫」。
其中三项控罪指黄涉嫌于二○一一年夏季至二○一二年一月期间,先后三次向一名秀茂坪邨「互委会」主席提供共一千二百元,作为致使该主席对黄的工作表现水准不作出投诉的报酬。
另外两项控罪指黄涉嫌于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明知廉署正就有人怀疑已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罪行进行调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向两名人士披露该「互委会」主席正受调查。
余下一项控罪指林涉嫌于二○一○年七月,向该「互委会」主席提供十包香烟,作为致使该「互委会」主席运用其影响力留住林的工作岗位的报酬。
黄及林分别获准以现金五千元及三千元保释。他们亦受命不准离开香港及不得骚扰控方证人。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黄运佳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