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作出虚假陈述违反防贿条例被判刑

2013年5月13日

一名投资公司董事,在回应一份根据《防止贿赂条例》发出的通知书时作出虚假陈述,违反《防止贿赂条例》,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一 ) 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刑。

戴慧娟,五十八岁,慕诚控股有限公司 ( 慕诚 ) 董事兼股东,被判入狱四星期,缓刑十二个月,以及罚款两万元。

主任裁判官钱礼于判刑时称,被告所犯的罪行性质严重,但考虑多项求情因素,包括被告认罪及无经济得益,故判处被告缓刑及罚款。

被告早前承认两项罪名,即在回应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 14(1)(d) 条发出的通知书时作出虚假陈述,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14(5) 条。被告另一项相类控罪则获撤销。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为慕诚的董事兼股东。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被告代表慕诚与新鸿基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附属公司迪豪有限公司,签署一份销售备忘录,以一千九百零四万三千二百元购买跑马地礼顿山一个单位连一个车位。

二○○一年一月至二○○二年四月期间,慕诚从 Shearon Group Limited (Shearon) 的银行户口支取款项,以支付购买该物业的首期订金九十五万二千一百六十元,以及另外七期每期九十五万二千一百六十元的供款。

被告是 Shearon 的董事及其银行户口的唯一授权签署人。

慕诚于二○○二年十月将物业以一千七百一十三万八千九百元转售予 Meritech Limited (Meritech) 。除了首期订金八十五万六千九百四十五元外,慕诚再从 Meritech 收到一笔四百八十五万六千零三十五元的款项,即买价的余额。

案情透露,按照一份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 14(1)(d) 条发出的法订通知书的规定,被告到达廉署办事处并在宣誓下回答有关该物业交易的问题。

在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十六日的面谈中,被告在宣誓下声称用以购买该物业的款项,全部源自其本人。不过事实上,有关款项源自其上司荣智健。

廉署调查发现,二○○一年一月至二○○二年四月期间,有十二张从荣的银行户口支取款项的支票,被存入至 Shearon 或被告的银行户口或由被告以现金方式提取。

在该物业于二○○二年十一月完成交易后,慕诚发出一张以荣为受款人的支票,金额为五百七十一万二千二百元,并因此而向荣退还差不多全部的转售收益。

控方今日由刑事检控专员薛伟成及署理高级检控官傅悦耳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容达材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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