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保险代理受贿五十六万三千元及诈骗佣金被判囚

2013年5月16日

两名前保险代理,收受贿款共五十六万三千多元,并以虚假保单向公司诈骗共十二万四千多元佣金,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四 ) 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囚。

黄燕萍,四十六岁,大新保险服务有限公司 ( 「大新保险」 ) 前高级经理,被判入狱十六个月。

同案被告邓永光,五十三岁,「大新保险」前保险代理,则被判入狱四个月及须向「大新保险」归还三万二千八百多元作为赔偿。

主任裁判官钱礼判刑时表示,被告所犯的罪行性质严重,法庭必须判处即时监禁刑罚。

黄早前承认共十项罪名,即三项代理人串谋接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a) 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 159A 条;及七项代理人串谋使用文件意图欺骗其主事人,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3) 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 159A 条。

邓则承认一项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图欺骗其主事人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3) 条。

案情透露,黄于案发时受雇于「大新保险」任职高级经理。她是邓及另外三名保险代理,即刘国基、郑换好及郑创的直属上司。

黄作为高级经理须达成销售目标及/或保持一定数目具销售能力的下线代理。若黄无法达到有关要求,则可能遭扣除津贴和奖金,甚至遭降职或解雇。

案情透露,该三名保险代理未能获取任何保单,黄遂建议为他们寻找客户。

黄要求三人以经手代理人的身份在一些投保申请书上签名,但三人其实从来没有会见有关申请人或准受保人。

二○○八年七月至二○○九年十月期间,黄与该三名保险代理串谋向「大新保险」呈交四十一张虚假的投保申请书。三人应黄的要求,向她支付共五十六万三千多元。有关款项为「大新保险」发放予三人的每月津贴及佣金。

邓于二○○九年一月以相同目的,亦向「大新保险」呈交另外两份虚假的投保申请书。

案情透露,基于上述虚假投保申请书,「大新保险」分别向黄及邓发放九万二千多元及三万二千八百多元的佣金。

该三名保险代理因与案件有关亦被廉署拘控。

刘国基,五十二岁,及郑换好,五十六岁,早前分别承认控罪,将于五月二十日及八月二日分别在观塘裁判法院及东区裁判法院判刑。郑创,二十五岁,早前经审讯后被裁定罪成,将于八月六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判刑。

「大新保险」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陈诗韵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潘立峰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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