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在区议会选举「种票」各判囚两个月
2013年5月28日
一对夫妇在二○一一年九龙城区议会选举(土瓜湾南选区)中「种票」,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二)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各被判囚两个月。
麦兰清,五十六岁,昨日承认一项作出关于在选举中投票的舞弊行为罪名,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6(1)(b)(i)条。
麦的丈夫伦锐强,六十岁,承认一项交替罪名,即在选举中投票时作出舞弊行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6(1)(b)(iii)条。
暂委裁判官朱仲强判刑时称,「种票」是严重的罪行,故必须判处被告监禁刑罚。
暂委裁判官批准被告提出的申请,准许他们各以现金一万元保释外出等候就判刑提出上诉。他们亦受命不准离开香港。
廉署早前接获投诉,调查后揭发上述触犯《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的罪行。
案情透露,选举事务处于二○一一年五月至六月期间收到分别由被告签署的两份选民登记表,作为选民登记或更改住址之用。
被告在申请表上声称他们的唯一或主要居所为土瓜湾荣光街九十四号一个共同拥有的单位。他们藉此成为二○一一年九龙城区议会选举(土瓜湾南选区)的合资格选民。
廉署的调查则显示有关单位于二○一一年租予三名租客。有关租客确认被告从未在该单位居住。
被告在警诫下接受廉署人员问话时,承认他们在案发时居于选区以外一个单位。
案情透露,廉署进一步调查显示,麦及伦在向选举事务主任分别明知及罔顾后果地提供达关键程度的虚假或误导性资料后,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的九龙城区议会选举(土瓜湾南选区)中领取选票及投票。
选举事务处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徐和中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冯兆慧协助。
麦兰清,五十六岁,昨日承认一项作出关于在选举中投票的舞弊行为罪名,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6(1)(b)(i)条。
麦的丈夫伦锐强,六十岁,承认一项交替罪名,即在选举中投票时作出舞弊行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6(1)(b)(iii)条。
暂委裁判官朱仲强判刑时称,「种票」是严重的罪行,故必须判处被告监禁刑罚。
暂委裁判官批准被告提出的申请,准许他们各以现金一万元保释外出等候就判刑提出上诉。他们亦受命不准离开香港。
廉署早前接获投诉,调查后揭发上述触犯《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的罪行。
案情透露,选举事务处于二○一一年五月至六月期间收到分别由被告签署的两份选民登记表,作为选民登记或更改住址之用。
被告在申请表上声称他们的唯一或主要居所为土瓜湾荣光街九十四号一个共同拥有的单位。他们藉此成为二○一一年九龙城区议会选举(土瓜湾南选区)的合资格选民。
廉署的调查则显示有关单位于二○一一年租予三名租客。有关租客确认被告从未在该单位居住。
被告在警诫下接受廉署人员问话时,承认他们在案发时居于选区以外一个单位。
案情透露,廉署进一步调查显示,麦及伦在向选举事务主任分别明知及罔顾后果地提供达关键程度的虚假或误导性资料后,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的九龙城区议会选举(土瓜湾南选区)中领取选票及投票。
选举事务处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徐和中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冯兆慧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