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就食肆申领酒牌行为失当判囚一年

2013年6月6日

一名警司就一间食肆申请酒牌的事宜,涉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四 ) 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入狱一年。

黄冠豪,五十一岁,早前被裁定一项违反普通法的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成立。

裁判官谢沈智慧判刑时表示,被告知法犯法,而且在审讯期间并无悔意。

被告其后申请保释以待上诉,但有关申请遭裁判官拒绝。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调查后揭发上述行为失当罪行。

被告于案发时为一名警司,获赋予权力就湾仔分区处理的酒牌申请作出建议。

控罪指被告于二○一一年六月至八月期间,在执行公职过程中或就其公职而言,蓄意及故意地作出可构成罪行的失当行为。

被告接受一间铜锣湾食肆的两名董事提供在该食肆享用及预期须付款的食物及饮品折扣,并未有向上司申报因接受该等折扣而产生的利益冲突情况。

被告当获悉该食肆无牌售卖酒精类饮品时,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停止或阻止有关食肆非法售卖酒类饮品。

被告又在获悉该食肆在未有任何由酒牌局发出的有效酒牌而在有关食肆内提供酒精饮料时,没有就该食肆其中一名董事递交的酒牌申请提出反对。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王兴伟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蔡国良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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