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女子疑涉二○一一年区议会选举「种票」
2013年6月26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诉一名女子,控告她在二○一一年黄大仙区议会选举 ( 龙星选区 ) 中涉嫌「种票」。被告今日 ( 星期三 ) 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应讯。
梁莲,五十三岁,无业,今日否认控罪。主任裁判官李庆年将案件押后至本年七月三日再讯,并准许被告以现金一千元保释外出。
被告被控一项罪名,即在选举中投票时作出舞弊行为,涉嫌违反《选举 ( 舞弊及非法行为 ) 条例》第 16(1)(b)(i) 条。
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向选举事务主任提供达关键程度的虚假或误导性资料,即以她的名义递交的选民登记表上显示的地址,是她的唯一或主要居所,而其后在该选举中投票。
被告另被控一项交替罪名,即在选举中投票时作出舞弊行为,涉嫌违反《选举 ( 舞弊及非法行为 ) 条例》第 16(1)(b)(iii) 条。
交替控罪指被告涉嫌罔顾后果地向选举事务主任提供达关键程度的虚假或误导性资料,而其后在该选举中投票。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邵家能代表出庭。
梁莲,五十三岁,无业,今日否认控罪。主任裁判官李庆年将案件押后至本年七月三日再讯,并准许被告以现金一千元保释外出。
被告被控一项罪名,即在选举中投票时作出舞弊行为,涉嫌违反《选举 ( 舞弊及非法行为 ) 条例》第 16(1)(b)(i) 条。
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向选举事务主任提供达关键程度的虚假或误导性资料,即以她的名义递交的选民登记表上显示的地址,是她的唯一或主要居所,而其后在该选举中投票。
被告另被控一项交替罪名,即在选举中投票时作出舞弊行为,涉嫌违反《选举 ( 舞弊及非法行为 ) 条例》第 16(1)(b)(iii) 条。
交替控罪指被告涉嫌罔顾后果地向选举事务主任提供达关键程度的虚假或误导性资料,而其后在该选举中投票。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邵家能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