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涉证券买卖受贿行贿三十二万三千元罪成候判
2013年7月5日
两名证券行前雇员兼持牌代表及另外两名人士,就证券买卖分别受贿行贿共逾三十二万三千元,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五 ) 在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四名被告为陈志翔,三十四岁,及邓永豪,三十五岁,曾受雇于首华证券有限公司 ( 「首华证券」 ) 分别任职交易员及市场经理;哈成铭,三十四岁,及其弟哈成智,三十一岁,同为股票投资者。
陈志翔及邓永豪分别被裁定一项及三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a) 条。
哈成铭被裁定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2)(a) 条,而哈成智则被裁定两项相类罪名成立。
裁判官何慧萦将案件押后至下星期二 ( 七月九日 ) ,以待被告求情。
案情透露,哈成铭及哈成智于案发时跟父亲哈弼意在「首华证券」开立证券户口买卖证券,包括股票及衍生权证 ( 俗称「窝轮」 ) 。
在哈弼意的安排下,陈志翔及邓永豪分别受雇于「首华证券」任职交易员及市场经理,专责为哈氏家庭成员进行买卖。
二○○九年九月二日至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期间,陈志翔收取哈弼意及哈成铭十七笔介乎一千元至四万二千元的款项,总额达二十万零八千元。
哈成铭将有关款项转账存入陈志翔的银行户口,因陈志翔协助他进行证券买卖。
案情透露,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至二○一○年十一月九日期间,邓永豪接受哈弼意及哈成智多笔共逾九万六千七百元的款项。
有关款项由 Good Investment Company 的银行户口转账存入邓永豪的银行户口,而哈成智则为该公司的独资经营者。
邓永豪又于二○一○年十一月十日,透过其银行户口收取另一笔由哈弼意提供的一万九千元现金。
上述款项是陈志翔及邓永豪收取的非法回佣,作为他们替哈氏家庭成员买卖股票及「窝轮」的酬劳。
案情透露,「首华证券」的管理层禁止其雇员在与公司业务有关的事宜上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
「首华证券」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师谢志浩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李惠协助。
四名被告为陈志翔,三十四岁,及邓永豪,三十五岁,曾受雇于首华证券有限公司 ( 「首华证券」 ) 分别任职交易员及市场经理;哈成铭,三十四岁,及其弟哈成智,三十一岁,同为股票投资者。
陈志翔及邓永豪分别被裁定一项及三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a) 条。
哈成铭被裁定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2)(a) 条,而哈成智则被裁定两项相类罪名成立。
裁判官何慧萦将案件押后至下星期二 ( 七月九日 ) ,以待被告求情。
案情透露,哈成铭及哈成智于案发时跟父亲哈弼意在「首华证券」开立证券户口买卖证券,包括股票及衍生权证 ( 俗称「窝轮」 ) 。
在哈弼意的安排下,陈志翔及邓永豪分别受雇于「首华证券」任职交易员及市场经理,专责为哈氏家庭成员进行买卖。
二○○九年九月二日至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期间,陈志翔收取哈弼意及哈成铭十七笔介乎一千元至四万二千元的款项,总额达二十万零八千元。
哈成铭将有关款项转账存入陈志翔的银行户口,因陈志翔协助他进行证券买卖。
案情透露,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至二○一○年十一月九日期间,邓永豪接受哈弼意及哈成智多笔共逾九万六千七百元的款项。
有关款项由 Good Investment Company 的银行户口转账存入邓永豪的银行户口,而哈成智则为该公司的独资经营者。
邓永豪又于二○一○年十一月十日,透过其银行户口收取另一笔由哈弼意提供的一万九千元现金。
上述款项是陈志翔及邓永豪收取的非法回佣,作为他们替哈氏家庭成员买卖股票及「窝轮」的酬劳。
案情透露,「首华证券」的管理层禁止其雇员在与公司业务有关的事宜上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
「首华证券」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师谢志浩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李惠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