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二○一一年区议会选举「种票」判囚两个月
2013年8月5日
一名女子在二○一一年黄大仙区议会选举(龙星选区)中「种票」,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一)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狱两个月。
梁莲,五十三岁,无业,今日承认一项罪名,即在选举中投票时作出舞弊行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6(1)(b)(iii)条。
暂委裁判官朱仲强判刑时称,「种票」是严重的罪行,故法庭须判处被告监禁。
暂委裁判官又表示,量刑起点为监禁三个月,但考虑到被告认罪,故将刑期减至两个月。
案情透露,选举事务处于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收到据称是被告提交的选民登记表,以登记成为二○一一年黄大仙区议会选举(龙星选区)的选民。
选民登记表上列明一个九龙钻石山龙蟠苑的单位为被告的唯一或主要住址。
该地址的住客确认,他们居住在该单位,而被告从未在该处居住。
廉署的调查亦发现,被告于案发时在黄大仙一个公共屋邨的单位内居住,而该单位并不是位于该选区内。
案情透露,廉署核实经划线的选民登记册,证实被告向选举事务主任罔顾后果地提供达关键程度的虚假或误导性资料后,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举行的区议会选举中领取选票及投票。
选举事务处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署理高级检控官倪振邦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邵家能协助。
梁莲,五十三岁,无业,今日承认一项罪名,即在选举中投票时作出舞弊行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6(1)(b)(iii)条。
暂委裁判官朱仲强判刑时称,「种票」是严重的罪行,故法庭须判处被告监禁。
暂委裁判官又表示,量刑起点为监禁三个月,但考虑到被告认罪,故将刑期减至两个月。
案情透露,选举事务处于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收到据称是被告提交的选民登记表,以登记成为二○一一年黄大仙区议会选举(龙星选区)的选民。
选民登记表上列明一个九龙钻石山龙蟠苑的单位为被告的唯一或主要住址。
该地址的住客确认,他们居住在该单位,而被告从未在该处居住。
廉署的调查亦发现,被告于案发时在黄大仙一个公共屋邨的单位内居住,而该单位并不是位于该选区内。
案情透露,廉署核实经划线的选民登记册,证实被告向选举事务主任罔顾后果地提供达关键程度的虚假或误导性资料后,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举行的区议会选举中领取选票及投票。
选举事务处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署理高级检控官倪振邦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邵家能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