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声明

2013年8月7日

廉政公署 ( 廉署 ) 认同及尊重新闻自由,并一直依法进行调查和搜证工作。在搜证过程中,如有需要,廉署会透过法律程序取得调查所需的资料。鉴于案件涉及新闻材料,廉署在征询律政司意见后,根据《释义及通则条例》第 84 条 (1) 及 (2) ,向高等法院依法提出有关申请。

入禀状已列明申请的详情,答辩人如基于任何理由不愿意交出有关材料,可根据入禀状列出的程序,于八月二十七日于高等法院聆讯时提出理据,由法庭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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