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上市公司前高层疑涉千五万元附属公司交易贪污案

2013年9月12日

廉政公署今日 ( 星期四 ) 落案起诉两名上市公司前高层人员,控告他们以一千五百万元出售该上市公司其中一间附属公司时,涉嫌分别收授利益,即该上市公司的一百五十万股股份。

陆健,四十二岁,中国矿业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矿业资源」 ) 前执行董事,被控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2)(a) 条。

同案另一被告为余蔼琪,四十一岁,「中国矿业资源」前财务总监兼公司秘书,亦被控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a) 条。

陆及余又同被控一项串谋由代理人意图欺骗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名,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3) 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 159A 条。

被告将于下星期一 ( 九月十六日 ) 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东区裁判法院提堂,以待案件转介区域法院。

「中国矿业资源」自一九九七年三月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 「联交所」 ) 上市。

「中国矿业资源」于案发时除了从事采矿业务外,亦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细胞治疗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 「细胞治疗技术中心」 ) 经营脐带血储存业务。「中国矿业资源」透过 Biogrowth Assets Limited(BAL) 及另一间公司持有「细胞治疗技术中心」的权益。

陆及余分别于二○○七年六月至七月辞任「中国矿业资源」执行董事及财务总监兼公司秘书。自此,两人继续留任「细胞治疗技术中心」及 BAL 的董事,负责处理脐带血储存业务。

其中一项控罪指,陆于二○○八年十一月七日向余提供利益,即一百五十万股「中国矿业资源」股份,作为处理 BAL 出售「细胞治疗技术中心」的报酬。有关股份当时市值三十三万元。

另一项控罪指余涉嫌以相同目的,接受一百五十万股「中国矿业资源」股份。

余下控罪指陆及余于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意图诈骗 BAL 及 / 或「中国矿业资源」,涉嫌一同串谋使用一份 BAL 董事会的会议纪录,而有关会议纪录载有虚假的陈述,即被告在 BAL 向合易投资有限公司以一千五百万元出售「细胞治疗技术中心」上没有利害关系。

「联交所」及「中国矿业资源」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星期一应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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