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警员涉嫌不遵照防贿条例通知书今提堂

2013年9月19日

廉署落案起诉一名警员,控告他涉嫌不遵照根据《防止贿赂条例》向他发出的通知书,要求他就其一切财产、开支及法律责任提交声明。被告今日 ( 星期四 ) 在东区裁判法院应讯。

锺衍乐,三十九岁,于星期二 ( 九月十七日 ) 被控一项罪名,即不遵照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 14(1)(a) 条发出的通知书办理,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14(4) 条。

被告否认控罪。主任裁判官钱礼将案件押后至本年十月十七日进行预审。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 14(1)(a) 条,若廉政专员有合理理由怀疑任何人士触犯该条例所订罪行,可向原讼法庭申请,并可获授权藉书面通知,要求有关人士提交法定声明,列明他的一切财产、开支及法律责任。

任何人士如不遵照根据该条例发出的通知书办理,可能因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 14(4) 条而被检控。

控罪指被告于二○一三年二月四日获送达一份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 14(1)(a) 条发出的通知书,并获延长二十一日期限后,涉嫌于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无合理辩解而不遵照该通知书。

被告涉嫌没有列明在紧接该通知书日期之前三年内由被告、其代理人或受讬人所拥有的一切财产,以及有关该些财产的其他资料。

被告又涉嫌没有列明在早于该通知书日期之前三年开始,至该通知书日期为止的期间内,由被告、其配偶、父母或子女所招致的一切开支,以及由被告、其代理人或受讬人所承担的一切法律责任。

被告获准以一万元现金保释,并受命须在报住的地址居住。

廉署早前接获警方转介的贪污投诉。被告在廉署调查有关投诉期间涉嫌触犯上述罪行。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梁颕行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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