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两名上市公司高层及另外两人涉嫌诈骗清洗黑钱
2013年10月7日
廉政公署今日 ( 星期一 ) 落案起诉四名人士,包括一间上市公司一名主席及一名前副主席,控告他们在收购美国的天然气油田时涉嫌串谋诈骗及清洗犯罪收益。
被告为黄煜坤,别名黄坤,六十五岁,东方明珠石油有限公司 ( 「东方明珠石油」 ) ,前称东方明珠创业有限公司 ( 「东方明珠创业」 ) 主席兼执行董事;刘梦熊,六十四岁,「东方明珠石油」前副主席兼执行董事;翼小红,四十四岁,家庭主妇;及叶瑞娟,四十四岁,「东方明珠石油」副财务总监兼行政经理。
四名被告同被控两项串谋诈骗罪名,涉嫌违反普通法。翼另被控三项罪名,即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涉嫌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 25(1) 条,叶则被控一项《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下的相类罪名。
被告将于明日 ( 星期二 ) 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东区裁判法院应讯。
廉署于二○一二年二月就一宗怀疑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罪行的个案展开调查。调查期间,四名被告于二○一三年一月被捕。经调查后,他们于今日被控上述涉嫌罪名。
其中一项控罪指,被告于二○○九年十二月一日至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期间,涉嫌一同串谋诈骗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联交所」 ) ,即伪称:
在奇晖有限公司 ( 「奇晖」 ) 和 Charcon Assets Limited(CAL) 首次向「东方明珠创业」介绍收购美国犹他州某些天然气油田的投资商机之前,「奇晖」已为其投资与拥有天然气油田的持有者达成协议;
「东方明珠创业」收购乐茵有限公司 ( 「乐茵」 ) 全部已发行股本的项目中身为卖家之一的「奇晖」与其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于「东方明珠创业」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及
由黄全资拥有的 CAL 收购「乐茵」百分之三十五股权的原来费用为七千万美元。
被告涉嫌以上述手法,导致「联交所」允许「东方明珠创业」发出有关收购「乐茵」全部已发行股本的公告与通函。
四名被告又被控一项相类罪名,指他们于二○○九年十二月一日至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期间,涉嫌一同串谋诈骗「东方明珠创业」及其现有股东与准投资者,导致「东方明珠创业」批核有关收购「乐茵」全部已发行股本的协议,并批准分配及发行新股作付款之用。
翼另被控三项控罪,指她于二○一○年三月九日至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期间,涉嫌处理两项合共三亿九千万港元的财产,及二亿八千二百六十万股「东方明珠创业」的股份,而她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关财产及股份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
余下控罪指叶于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至二十七日期间,涉嫌处理一项三百万港元的财产,而她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关财产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
「联交所」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被告为黄煜坤,别名黄坤,六十五岁,东方明珠石油有限公司 ( 「东方明珠石油」 ) ,前称东方明珠创业有限公司 ( 「东方明珠创业」 ) 主席兼执行董事;刘梦熊,六十四岁,「东方明珠石油」前副主席兼执行董事;翼小红,四十四岁,家庭主妇;及叶瑞娟,四十四岁,「东方明珠石油」副财务总监兼行政经理。
四名被告同被控两项串谋诈骗罪名,涉嫌违反普通法。翼另被控三项罪名,即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涉嫌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 25(1) 条,叶则被控一项《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下的相类罪名。
被告将于明日 ( 星期二 ) 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东区裁判法院应讯。
廉署于二○一二年二月就一宗怀疑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罪行的个案展开调查。调查期间,四名被告于二○一三年一月被捕。经调查后,他们于今日被控上述涉嫌罪名。
其中一项控罪指,被告于二○○九年十二月一日至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期间,涉嫌一同串谋诈骗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联交所」 ) ,即伪称:
在奇晖有限公司 ( 「奇晖」 ) 和 Charcon Assets Limited(CAL) 首次向「东方明珠创业」介绍收购美国犹他州某些天然气油田的投资商机之前,「奇晖」已为其投资与拥有天然气油田的持有者达成协议;
「东方明珠创业」收购乐茵有限公司 ( 「乐茵」 ) 全部已发行股本的项目中身为卖家之一的「奇晖」与其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于「东方明珠创业」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及
由黄全资拥有的 CAL 收购「乐茵」百分之三十五股权的原来费用为七千万美元。
被告涉嫌以上述手法,导致「联交所」允许「东方明珠创业」发出有关收购「乐茵」全部已发行股本的公告与通函。
四名被告又被控一项相类罪名,指他们于二○○九年十二月一日至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期间,涉嫌一同串谋诈骗「东方明珠创业」及其现有股东与准投资者,导致「东方明珠创业」批核有关收购「乐茵」全部已发行股本的协议,并批准分配及发行新股作付款之用。
翼另被控三项控罪,指她于二○一○年三月九日至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期间,涉嫌处理两项合共三亿九千万港元的财产,及二亿八千二百六十万股「东方明珠创业」的股份,而她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关财产及股份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
余下控罪指叶于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至二十七日期间,涉嫌处理一项三百万港元的财产,而她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关财产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
「联交所」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