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涉「窝轮」买卖贿赂二千四百万元同判囚七年

2013年12月9日

一名前银行高层人员及一名股票投资者,就有关银行发行的衍生权证 ( 俗称「窝轮」 ) 进行买卖时,分别受贿行贿共二千四百八十万元,被廉政公署拘控。两名被告今日 ( 星期一 ) 在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同被判处入狱七年。

马善智,三十九岁,德意志银行 ( 「德银」 ) 前执行董事,上周五被陪审团裁定四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a) 条。

同案另一被告哈弼意,六十二岁,股票投资者,则被裁定四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2)(a) 条。

法官李瀚良在判刑时形容贪污就像社会中的癌症,又指必须判处被告即时入狱以示阻吓。

法官又斥责马所犯的贪污罪行严重违反诚信,并颁令马须将二千四百八十万元贿款归还「德银」。

案情透露,马于案发时是「德银」的执行董事,并担任银行的首席「窝轮」交易员。「德银」委任德意志证券亚洲有限公司担任流通量提供者。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至二○○八年五月七日期间,马从哈接受合共二千四百八十万元的贿款,作为提供由「德银」发行「窝轮」的资讯,以协助哈买卖「窝轮」的报酬。

「德银」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 John Dunn 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李惠协助。
返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