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股东就转介客户行贿三十二万三千元罪成候判
2014年1月9日
一名物业代理公司股东,就转介客户向另一间物业代理公司的一名地产代理提供共逾三十二万三千元贿款,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四)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吴嘉达,三十五岁,鼎来丰物业代理有限公司(「鼎来丰」)实益股东,被裁定两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2)(a) 条。
裁判官马保华将案件押后至本年二月七日判刑,以待被告的背景及社会服务令报告。被告获准以现金一千五百元保释。
案情透露,被告是「鼎来丰」其中一名股东。林昊腾则是美联物业的地产代理,而美联物业并不容许林就公司业务收受任何利益或转介公司客户予其他物业代理公司。
二○一○年八月,被告从林得知一名美联物业客户有意购置尖沙咀一个单位。
被告遂建议由「鼎来丰」处理这宗物业交易,并向林提供「鼎来丰」收取佣金的约百份之七十,作为转介该客户予「鼎来丰」的报酬。
林最终透过「鼎来丰」促致该美联物业客户以六百六十八万元购买有关单位。「鼎来丰」收取六万六千八百元佣金。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被告将一张由「鼎来丰」开出的四万五千二百六十元支票存入林的弟弟的银行户口。林其后从其弟手上取回有关贿款。
案情透露,林于二○一○年九月转介另一名美联物业客户予「鼎来丰」。
有关客户以四千万元购置尖沙咀另一个单位后,向「鼎来丰」支付四十万元佣金。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被告将一张二十七万八千五百元的支票存入林的弟弟的银行户口。林其后从其弟手上取回有关贿款。
林,三十五岁,亦被廉署拘控。他早前承认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a) 条。案件同押后至二月七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判刑。
美联物业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叶瑞红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吴伟权协助。
吴嘉达,三十五岁,鼎来丰物业代理有限公司(「鼎来丰」)实益股东,被裁定两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2)(a) 条。
裁判官马保华将案件押后至本年二月七日判刑,以待被告的背景及社会服务令报告。被告获准以现金一千五百元保释。
案情透露,被告是「鼎来丰」其中一名股东。林昊腾则是美联物业的地产代理,而美联物业并不容许林就公司业务收受任何利益或转介公司客户予其他物业代理公司。
二○一○年八月,被告从林得知一名美联物业客户有意购置尖沙咀一个单位。
被告遂建议由「鼎来丰」处理这宗物业交易,并向林提供「鼎来丰」收取佣金的约百份之七十,作为转介该客户予「鼎来丰」的报酬。
林最终透过「鼎来丰」促致该美联物业客户以六百六十八万元购买有关单位。「鼎来丰」收取六万六千八百元佣金。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被告将一张由「鼎来丰」开出的四万五千二百六十元支票存入林的弟弟的银行户口。林其后从其弟手上取回有关贿款。
案情透露,林于二○一○年九月转介另一名美联物业客户予「鼎来丰」。
有关客户以四千万元购置尖沙咀另一个单位后,向「鼎来丰」支付四十万元佣金。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被告将一张二十七万八千五百元的支票存入林的弟弟的银行户口。林其后从其弟手上取回有关贿款。
林,三十五岁,亦被廉署拘控。他早前承认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a) 条。案件同押后至二月七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判刑。
美联物业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叶瑞红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吴伟权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