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员不遵照防贿条例通知书罪成被判刑
2014年1月20日
一名警员不遵照根据《防止贿赂条例》向他发出,要求他就其一切财产、开支及法律责任提交声明的通知书,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一 ) 在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罚款五千元。
锺衍乐,四十岁,今日被裁定一项罪名成立,即不遵照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 14(1)(a) 条发出的通知书办理,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14(4) 条。
裁判官李国威判刑时称,高等法院多次强调贪污舞弊调查困难,需要特殊的工具打击贪污祸害。任何试图打击这权力者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
案情透露,高等法院暂委法官韦毅志于去年二月四日授予命令,授权廉政专员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 14(1)(a) 条向被告发出通知书。
廉署于同日根据有关命令向被告发出及妥为送达通知书,要求他以法定声明形式,列明在紧接去年二月四日之前三年内其价值二千元或以上的财产、支出及法律责任。
在接获两封由廉署发出的备忘信及获准将提交期延长二十一日后,被告于去年三月二十五日向廉署呈交送达予他的通知书正本,上面载有其手写答复,并随附一页手写字条作回复。
案情透露,有关回复并不是以法定声明作出,当中亦没有披露被告的财产,即他在一间银行的户口。
被告亦没有申报他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一笔向香港警察储蓄互助社获取逾九万五千元的贷款,以及从四间财务公司获取共逾七十万元的贷款。
廉署早前接获警方转介的贪污投诉。被告在廉署调查有关投诉期间触犯上述罪行。
控方今日由署理高级检控官连普禧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柳智浩协助。
锺衍乐,四十岁,今日被裁定一项罪名成立,即不遵照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 14(1)(a) 条发出的通知书办理,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14(4) 条。
裁判官李国威判刑时称,高等法院多次强调贪污舞弊调查困难,需要特殊的工具打击贪污祸害。任何试图打击这权力者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
案情透露,高等法院暂委法官韦毅志于去年二月四日授予命令,授权廉政专员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 14(1)(a) 条向被告发出通知书。
廉署于同日根据有关命令向被告发出及妥为送达通知书,要求他以法定声明形式,列明在紧接去年二月四日之前三年内其价值二千元或以上的财产、支出及法律责任。
在接获两封由廉署发出的备忘信及获准将提交期延长二十一日后,被告于去年三月二十五日向廉署呈交送达予他的通知书正本,上面载有其手写答复,并随附一页手写字条作回复。
案情透露,有关回复并不是以法定声明作出,当中亦没有披露被告的财产,即他在一间银行的户口。
被告亦没有申报他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一笔向香港警察储蓄互助社获取逾九万五千元的贷款,以及从四间财务公司获取共逾七十万元的贷款。
廉署早前接获警方转介的贪污投诉。被告在廉署调查有关投诉期间触犯上述罪行。
控方今日由署理高级检控官连普禧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柳智浩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