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署警长向下属索取及收受利益判囚三年
2014年1月27日
一名警署警长,向其中一名下属索取及收受利益,包括一项贷款,并就一项物业的按揭贷款申请,伪造及使用虚假文书,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一 ) 在区域法院被入狱三年。
邓伟明,四十八岁,早前被裁定共五项罪名成立,包括两项公职人员索取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4(2)(a) 条、一项公职人员接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4(2)(a) 条、一项伪造,以及一项使用虚假文书。
法官沈小民判刑时斥责被告带头破坏法律,未有给下属树立良好榜样。
法官续称,被告不守法是其个人选择,但绝对不应导致拥有大好前途的下属也破坏法律。以上情况令本案情节变得严重。
法官亦下令被告须向政府支付五万元作为赔偿。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为警署警长,驻守大埔分区第二巡逻小队。约于二○一一年四月,被告成为一名警员的其中一名主管。
该名警员于二○一一年七月没有就一宗盗窃案出庭作证。被告要求该警员的评核主管,即另一名警署警长,给予他一次机会,该警员其后没有遭受纪律处分。
被告于二○一一年八月初向该警员传递信息,他曾作出极大努力令警员免受处分,并向警员索取一笔八万元的贷款。
由于该警员恐怕被告会要求其评核主管重新考虑对他作出纪律处分,只好不情愿地向香港警察储蓄互助社申请一笔五万元的贷款。该警员于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将贷款全数以现金存入被告的银行户口。
案情透露,约一年后,即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被告向该警员表示「他的事情」应该没有问题,并询问该警员可否以他的名义为一项物业申请按揭贷款。
警员恐怕被告会利用其过失对付他,遂向被告提供其签名样本、其香港身份证副本及其他相关文件,让被告以有关警员的名义申请按揭贷款。
被告于同日与一名卖家签署临时买卖合约,以三百万元购入位于大埔的一项物业。
在被告的要求下,临时买卖合约上的物业买家名字于三日后改为有关警员的名字,被告并签名确认。
被告又以该份临时买卖合约及其他看来是由该警员签署的虚假文书,诱使一间银行接受该些文书为真文书,因而批准有关警员一笔二百一十万元的按揭贷款。
廉署早时接获警方转介的贪污投诉,调查后揭发上述罪行。警方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徐和中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朱伟波协助。
邓伟明,四十八岁,早前被裁定共五项罪名成立,包括两项公职人员索取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4(2)(a) 条、一项公职人员接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4(2)(a) 条、一项伪造,以及一项使用虚假文书。
法官沈小民判刑时斥责被告带头破坏法律,未有给下属树立良好榜样。
法官续称,被告不守法是其个人选择,但绝对不应导致拥有大好前途的下属也破坏法律。以上情况令本案情节变得严重。
法官亦下令被告须向政府支付五万元作为赔偿。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为警署警长,驻守大埔分区第二巡逻小队。约于二○一一年四月,被告成为一名警员的其中一名主管。
该名警员于二○一一年七月没有就一宗盗窃案出庭作证。被告要求该警员的评核主管,即另一名警署警长,给予他一次机会,该警员其后没有遭受纪律处分。
被告于二○一一年八月初向该警员传递信息,他曾作出极大努力令警员免受处分,并向警员索取一笔八万元的贷款。
由于该警员恐怕被告会要求其评核主管重新考虑对他作出纪律处分,只好不情愿地向香港警察储蓄互助社申请一笔五万元的贷款。该警员于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将贷款全数以现金存入被告的银行户口。
案情透露,约一年后,即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被告向该警员表示「他的事情」应该没有问题,并询问该警员可否以他的名义为一项物业申请按揭贷款。
警员恐怕被告会利用其过失对付他,遂向被告提供其签名样本、其香港身份证副本及其他相关文件,让被告以有关警员的名义申请按揭贷款。
被告于同日与一名卖家签署临时买卖合约,以三百万元购入位于大埔的一项物业。
在被告的要求下,临时买卖合约上的物业买家名字于三日后改为有关警员的名字,被告并签名确认。
被告又以该份临时买卖合约及其他看来是由该警员签署的虚假文书,诱使一间银行接受该些文书为真文书,因而批准有关警员一笔二百一十万元的按揭贷款。
廉署早时接获警方转介的贪污投诉,调查后揭发上述罪行。警方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徐和中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朱伟波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