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就转介客户行贿受贿三十二万三千元被判囚
2014年2月7日
一间物业代理公司的一名股东及另一间物业代理公司的一名地产代理,就转介客户分别行贿受贿共逾三十二万三千元,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五 ) 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囚。
吴嘉达,三十五岁,鼎来丰物业代理有限公司(「鼎来丰」)实益股东,被判入狱七个月。
同案被告林昊腾,三十五岁,美联物业的地产代理,被判囚三个月,并受命须向美联物业归还十三万九千二百多元作为赔偿。
吴早前被裁定两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2)(a) 条,而林则承认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a) 条。
裁判官马保华在判刑时称,鉴于过去的案例,而且案件并不涉及任何特殊情况,即时监禁是无可避免的刑罚。
案情透露,吴是「鼎来丰」其中一名股东。林则是美联物业的地产代理,而美联物业并不容许林就公司业务收受任何利益或转介公司客户予其他物业代理公司。
二○一○年八月,吴从林得知一名美联物业客户有意购置尖沙咀一个单位。
吴遂建议由「鼎来丰」处理这宗物业交易,并向林提供「鼎来丰」收取佣金的约百份之七十,作为转介该客户予「鼎来丰」的报酬。
林最终透过「鼎来丰」促致该美联物业客户以六百六十八万元购买有关单位。「鼎来丰」收取六万六千八百元佣金。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吴将一张由「鼎来丰」开出的四万五千二百六十元支票存入林的弟弟的银行户口。林其后从其弟手上取回有关贿款。
案情透露,林于二○一○年九月转介另一名美联物业客户予「鼎来丰」。
有关客户以四千万元购置尖沙咀另一个单位后,向「鼎来丰」支付四十万元佣金。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吴将一张二十七万八千五百元的支票存入林的弟弟的银行户口。林其后从其弟手上取回有关贿款。
林认罪后向廉署人员表示自己只取去一半贿款,即十三万九千二百多元,并将余款交予吴。
美联物业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叶瑞红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吴伟权协助。
吴嘉达,三十五岁,鼎来丰物业代理有限公司(「鼎来丰」)实益股东,被判入狱七个月。
同案被告林昊腾,三十五岁,美联物业的地产代理,被判囚三个月,并受命须向美联物业归还十三万九千二百多元作为赔偿。
吴早前被裁定两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2)(a) 条,而林则承认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a) 条。
裁判官马保华在判刑时称,鉴于过去的案例,而且案件并不涉及任何特殊情况,即时监禁是无可避免的刑罚。
案情透露,吴是「鼎来丰」其中一名股东。林则是美联物业的地产代理,而美联物业并不容许林就公司业务收受任何利益或转介公司客户予其他物业代理公司。
二○一○年八月,吴从林得知一名美联物业客户有意购置尖沙咀一个单位。
吴遂建议由「鼎来丰」处理这宗物业交易,并向林提供「鼎来丰」收取佣金的约百份之七十,作为转介该客户予「鼎来丰」的报酬。
林最终透过「鼎来丰」促致该美联物业客户以六百六十八万元购买有关单位。「鼎来丰」收取六万六千八百元佣金。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吴将一张由「鼎来丰」开出的四万五千二百六十元支票存入林的弟弟的银行户口。林其后从其弟手上取回有关贿款。
案情透露,林于二○一○年九月转介另一名美联物业客户予「鼎来丰」。
有关客户以四千万元购置尖沙咀另一个单位后,向「鼎来丰」支付四十万元佣金。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吴将一张二十七万八千五百元的支票存入林的弟弟的银行户口。林其后从其弟手上取回有关贿款。
林认罪后向廉署人员表示自己只取去一半贿款,即十三万九千二百多元,并将余款交予吴。
美联物业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叶瑞红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吴伟权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