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议会选举候选人发布假称获支持选举广告被判刑
2014年2月24日
一名二○一一年区议会选举候选人,发布假称获得支持及不符合某些规定的选举广告,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一 ) 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罚款一万五千元。
梁伟权,五十七岁,早前承认一项在选举中作出非法行为罪名,即发布一则称获得支持的选举广告,违反《选擧 ( 舞弊及非法行为 ) 条例》第 27 条。
梁亦承认另一项发布不符合某些规定的选举广告罪名,违反《选举 ( 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 ) 第 34(4) 条。
主任裁判官罗德泉在判刑时指出,候选人如只是取得支持者的口头答应,但欠缺法律要求的书面同意,便需负上法律责任。
案情透露,梁是二○一一年区议会选举油尖旺京士柏选区的一名候选人。
该选举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举行,提名期为九月十五日至九月二十八日。被告于九月十五日向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的油尖旺民政事务处递交其提名表格。
梁在该选举中获得一千零四十五票,击败该选区的其他四名参选人。不过,其中一名落败候选人其后提出选举呈请,要求推翻选举结果,其中一项理据是梁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27条。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于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接获投诉,指称梁在发布一则收纳五十八人/组织的姓名或名称的选举广告,即一份小册子前,未有取得该批人/组织的支持同意书。
根据民政事务总署的记录,梁只在发布该小册子后,向该处递交了一份支持同意书。梁被要求于二○一二年一月四日或之前提交书面回复。
梁于二○一二年一月三日向民政事务总署提交书面回复,承认未能取得有关支持者的支持同意书。有关案件其后被转介至廉署以作调查。
廉署人员于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与梁会谈,梁在警诫下表示,他在发布有关小册子前,曾取得所有五十八人/组织的口头同意。
梁又表示,他只能在有关小册子以邮寄方式发布前,从有关人士/组织取得四份支持同意书,至于其余的支持同意书却未能取得。
梁于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向原讼法庭申请命令以宽免任何刑罚,但其申请于去年一月十七日被原讼法庭驳回。
去年三月二十二日,原讼法庭在聆讯后批准有关选举呈请,并裁定梁并非正式当选,而有关补选则于去年十月二十七日
举行。
廉署调查确定,梁在发布该小册子前,未能从三十五人取得事先支持同意书,以收纳他们的姓名在小册子内。
案情又透露,梁未能在发布小册子的七天内,向有关的选举主任提供该小册子的两份文本。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倪振邦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岑爱慈协助。
梁伟权,五十七岁,早前承认一项在选举中作出非法行为罪名,即发布一则称获得支持的选举广告,违反《选擧 ( 舞弊及非法行为 ) 条例》第 27 条。
梁亦承认另一项发布不符合某些规定的选举广告罪名,违反《选举 ( 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 ) 第 34(4) 条。
主任裁判官罗德泉在判刑时指出,候选人如只是取得支持者的口头答应,但欠缺法律要求的书面同意,便需负上法律责任。
案情透露,梁是二○一一年区议会选举油尖旺京士柏选区的一名候选人。
该选举于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举行,提名期为九月十五日至九月二十八日。被告于九月十五日向民政事务总署辖下的油尖旺民政事务处递交其提名表格。
梁在该选举中获得一千零四十五票,击败该选区的其他四名参选人。不过,其中一名落败候选人其后提出选举呈请,要求推翻选举结果,其中一项理据是梁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27条。
案情透露,民政事务总署于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接获投诉,指称梁在发布一则收纳五十八人/组织的姓名或名称的选举广告,即一份小册子前,未有取得该批人/组织的支持同意书。
根据民政事务总署的记录,梁只在发布该小册子后,向该处递交了一份支持同意书。梁被要求于二○一二年一月四日或之前提交书面回复。
梁于二○一二年一月三日向民政事务总署提交书面回复,承认未能取得有关支持者的支持同意书。有关案件其后被转介至廉署以作调查。
廉署人员于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与梁会谈,梁在警诫下表示,他在发布有关小册子前,曾取得所有五十八人/组织的口头同意。
梁又表示,他只能在有关小册子以邮寄方式发布前,从有关人士/组织取得四份支持同意书,至于其余的支持同意书却未能取得。
梁于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向原讼法庭申请命令以宽免任何刑罚,但其申请于去年一月十七日被原讼法庭驳回。
去年三月二十二日,原讼法庭在聆讯后批准有关选举呈请,并裁定梁并非正式当选,而有关补选则于去年十月二十七日
举行。
廉署调查确定,梁在发布该小册子前,未能从三十五人取得事先支持同意书,以收纳他们的姓名在小册子内。
案情又透露,梁未能在发布小册子的七天内,向有关的选举主任提供该小册子的两份文本。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倪振邦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岑爱慈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