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电讯网络供应商前经理涉嫌贪污及欺骗
2014年4月10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诉一名电讯网络供应商前经理,控告他涉嫌索取一笔达十万元的贿款,以协助一名电讯产品贸易公司股东从网络供应商取得生意,并骗取该名股东合共九万五千元的贷款。
张浩贤,四十二岁,华为技术投资有限公司 ( 「华为」 ) 前项目经理,于昨日 ( 四月九日 ) 被控一项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a) 条。
被告亦被控一项以欺骗手段逃避法律责任罪名,涉嫌违反《盗窃罪条例》第 18B(1)(b) 条。
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将于明日 ( 四月十一日 ) 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九龙城裁判法院答辩。
被告于案发时在电讯网络供应商「华为」任职项目经理,他的职责是物色供应商以提供电讯服务及设备予「华为」的客户。
其中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一名电讯产品贸易公司股东兼销售经理索取贿赂,即一笔约八万元至十万元的贷款,作为协助有关股东兼销售经理及其公司从「华为」取得生意的报酬。
另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意图以欺骗手段不履行其法律责任,即虚假地表示两张从他的帐户开出的支票妥当而有效,可于支票到期日或以后分别兑现,以偿还贷款共九万五千元。事实上,该两张支票未能兑现。
「华为」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张浩贤,四十二岁,华为技术投资有限公司 ( 「华为」 ) 前项目经理,于昨日 ( 四月九日 ) 被控一项代理人索取利益罪名,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a) 条。
被告亦被控一项以欺骗手段逃避法律责任罪名,涉嫌违反《盗窃罪条例》第 18B(1)(b) 条。
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将于明日 ( 四月十一日 ) 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九龙城裁判法院答辩。
被告于案发时在电讯网络供应商「华为」任职项目经理,他的职责是物色供应商以提供电讯服务及设备予「华为」的客户。
其中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向一名电讯产品贸易公司股东兼销售经理索取贿赂,即一笔约八万元至十万元的贷款,作为协助有关股东兼销售经理及其公司从「华为」取得生意的报酬。
另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意图以欺骗手段不履行其法律责任,即虚假地表示两张从他的帐户开出的支票妥当而有效,可于支票到期日或以后分别兑现,以偿还贷款共九万五千元。事实上,该两张支票未能兑现。
「华为」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