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三人涉嫌欺诈二百三十万元银行贷款及清洗犯罪得益今提堂
2014年4月16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诉一家印刷公司的两名董事及另一家贸易公司的一名董事,控告他们涉嫌分别诈骗银行贷款共逾二百三十万元及清洗有关犯罪得益。三名被告今日 ( 星期三 ) 在荃湾裁判法院应讯。
何永安,五十三岁,及何德裕,五十五岁,同为愉安柯式印刷厂有限公司 ( 「愉安」 ) 董事,于星期一 ( 四月十四日 ) 同被廉署控以十项欺诈罪名,涉嫌违反《盗窃罪条例》第 16A 条。
同于星期一被控的姚志伟,四十三岁,丰利贸易有限公司 ( 「丰利」 ) 独资股东兼董事,则被控以一项罪名,即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公诉罪行得益的财产,涉嫌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 25(1) 条。
各被告毋须答辩。署理主任裁判官杜浩成将案件转介区域法院至今年五月二日答辩。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调查后揭发上述涉嫌罪行。
在案发时,「愉安」是何永安及其兄长何德裕所经营的家族生意,而姚志伟则是何德裕的妻舅。
有关欺诈控罪指何永安及何德裕涉嫌于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至十二月二十九日期间,向永亨银行有限公司 ( 「永亨银行」 ) 虚假地表示有多项以「丰利」发给「愉安」的十张发票为证的真正商业交易,并意图诈骗而诱使该银行批出十笔共逾二百三十万元的贷款,导致有关银行蒙受不利。
余下一项控罪指姚志伟涉嫌于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至二○一二年四月二日期间,处理上述二百三十万元的款项,而他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关款项,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可从公诉罪行得益。
三名被告各获准以现金十万元保释。他们亦受命交出旅游证件及不准离开香港。
「永亨银行」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陈卓富代表出庭。
何永安,五十三岁,及何德裕,五十五岁,同为愉安柯式印刷厂有限公司 ( 「愉安」 ) 董事,于星期一 ( 四月十四日 ) 同被廉署控以十项欺诈罪名,涉嫌违反《盗窃罪条例》第 16A 条。
同于星期一被控的姚志伟,四十三岁,丰利贸易有限公司 ( 「丰利」 ) 独资股东兼董事,则被控以一项罪名,即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公诉罪行得益的财产,涉嫌违反《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 25(1) 条。
各被告毋须答辩。署理主任裁判官杜浩成将案件转介区域法院至今年五月二日答辩。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调查后揭发上述涉嫌罪行。
在案发时,「愉安」是何永安及其兄长何德裕所经营的家族生意,而姚志伟则是何德裕的妻舅。
有关欺诈控罪指何永安及何德裕涉嫌于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至十二月二十九日期间,向永亨银行有限公司 ( 「永亨银行」 ) 虚假地表示有多项以「丰利」发给「愉安」的十张发票为证的真正商业交易,并意图诈骗而诱使该银行批出十笔共逾二百三十万元的贷款,导致有关银行蒙受不利。
余下一项控罪指姚志伟涉嫌于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至二○一二年四月二日期间,处理上述二百三十万元的款项,而他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关款项,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代表可从公诉罪行得益。
三名被告各获准以现金十万元保释。他们亦受命交出旅游证件及不准离开香港。
「永亨银行」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陈卓富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