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妇涉区议会选举「种票」案件续审后被判囚三个月
2014年5月26日
一名家庭主妇在二○一一年油尖旺区议会选举(京士柏选区)中「种票」,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在案件发还继续审理后,今日(星期一)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并判处入狱三个月。
郑丽云,六十六岁,今日被裁定一项罪名成立,即在选举中投票时作出舞弊行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6(1)(b)(i)条。
暂委裁判官单锦嫦在判刑时指出,不应考虑辩方提出具假设性的抗辩理据,而现时已有充足证据将被告定罪。
暂委裁判官应被告的申请,准许她以现金二万元保释外出等候上诉。她亦受命不得离开香港及每星期向警方报到两次。
原审裁判官于二○一二年十月的判决中,指控方未能在毫无疑点的情况下证明被告曾在选举中投票,因此裁定被告有关「种票」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其后就被告获判无罪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原讼法庭早前批准有关上诉,并将案件发还原审裁判官继续审理。
控辩双方在案件续审前,分别向主审裁判官提交书面陈词供其考虑。案件今日续审后,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向选举事务处提交选民登记申请表,以登记成为二○一一年油尖旺区议会选举(京士柏选区)的选民。
被告在申请表上声称旺角烟厂街的一个单位,是她的唯一或主要住址。
案情透露,廉署核实经划线的选民登记册后,发现鉴于被告曾领取选票,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被视为她曾在选举中投票。
上述住址的住客确认在案发期间,她和儿子一直居于该址,而她并不认识被告。事实上,被告从未在有关单位居住。
案情指出,廉署调查发现,被告居于该选区以外的一个公共屋邨单位内。
选举事务处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徐和中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蔡道欣协助。
郑丽云,六十六岁,今日被裁定一项罪名成立,即在选举中投票时作出舞弊行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6(1)(b)(i)条。
暂委裁判官单锦嫦在判刑时指出,不应考虑辩方提出具假设性的抗辩理据,而现时已有充足证据将被告定罪。
暂委裁判官应被告的申请,准许她以现金二万元保释外出等候上诉。她亦受命不得离开香港及每星期向警方报到两次。
原审裁判官于二○一二年十月的判决中,指控方未能在毫无疑点的情况下证明被告曾在选举中投票,因此裁定被告有关「种票」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其后就被告获判无罪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原讼法庭早前批准有关上诉,并将案件发还原审裁判官继续审理。
控辩双方在案件续审前,分别向主审裁判官提交书面陈词供其考虑。案件今日续审后,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向选举事务处提交选民登记申请表,以登记成为二○一一年油尖旺区议会选举(京士柏选区)的选民。
被告在申请表上声称旺角烟厂街的一个单位,是她的唯一或主要住址。
案情透露,廉署核实经划线的选民登记册后,发现鉴于被告曾领取选票,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被视为她曾在选举中投票。
上述住址的住客确认在案发期间,她和儿子一直居于该址,而她并不认识被告。事实上,被告从未在有关单位居住。
案情指出,廉署调查发现,被告居于该选区以外的一个公共屋邨单位内。
选举事务处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徐和中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蔡道欣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