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冒充廉署人员被判刑
2014年6月11日
一名男子在发给一间百货公司的数封信件中冒充廉署人员,对嘲弄其妻子的同事作出报复,被廉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三 ) 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判刑。
关信豪,四十六岁,无业,被判入狱两个月,缓刑十八个月。
主任裁判官吴蕙芳判刑时表示,被告所犯的罪行性质严重,但考虑到他认罪及其他求情理由,故判处缓刑。
被告早前承认三项冒充廉署人员罪名,违反《廉政公署条例》第 13C(a) 条。
案情透露,被告的妻子于二○一三年七月获一间梳化制造厂聘为销售员,派驻永旺 ( 香港 ) 百货有限公司 ( 「永旺」 ) 位于屯门的百货店工作。
屯门百货店尚有其他傢俬销售商提供的梳化出售,而一名女子受雇于其中一间傢俬销售商任职销售员。
被告从其妻得知她遭该女子嘲弄,遂向该女子作出报复,向「永旺」投寄多封看来是由廉署发出的三封信件,指称该女子因涉及贪污及其他非法行为而正被廉署调查。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以廉署人员程志贤的名义向「永旺」发出首封信件,信件印有被告从廉署官方网站复制的廉署标志。
被告于信中指廉署因接获举报,对该女子展开有关贪污及其他非法行为的调查,并要求「永旺」即时终止她的工作及逐她出该百货店,以免廉署人员到场把她带走调查。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被告以程的名义向「永旺」发出第二封信件,重申首封信件的内容。
被告于十一天后以程的名义,向该百货店的人事部负责人发出第三封信件。
被告在信中指,廉署已取得足够证据,并已申请逮捕令拘捕该女子。他又要求「永旺」逐该女子出该百货店。
案情透露,廉署调查显示,程并非廉署人员。
「永旺」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案件今日由高级检控官梁文亮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黄志刚协助。
关信豪,四十六岁,无业,被判入狱两个月,缓刑十八个月。
主任裁判官吴蕙芳判刑时表示,被告所犯的罪行性质严重,但考虑到他认罪及其他求情理由,故判处缓刑。
被告早前承认三项冒充廉署人员罪名,违反《廉政公署条例》第 13C(a) 条。
案情透露,被告的妻子于二○一三年七月获一间梳化制造厂聘为销售员,派驻永旺 ( 香港 ) 百货有限公司 ( 「永旺」 ) 位于屯门的百货店工作。
屯门百货店尚有其他傢俬销售商提供的梳化出售,而一名女子受雇于其中一间傢俬销售商任职销售员。
被告从其妻得知她遭该女子嘲弄,遂向该女子作出报复,向「永旺」投寄多封看来是由廉署发出的三封信件,指称该女子因涉及贪污及其他非法行为而正被廉署调查。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以廉署人员程志贤的名义向「永旺」发出首封信件,信件印有被告从廉署官方网站复制的廉署标志。
被告于信中指廉署因接获举报,对该女子展开有关贪污及其他非法行为的调查,并要求「永旺」即时终止她的工作及逐她出该百货店,以免廉署人员到场把她带走调查。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被告以程的名义向「永旺」发出第二封信件,重申首封信件的内容。
被告于十一天后以程的名义,向该百货店的人事部负责人发出第三封信件。
被告在信中指,廉署已取得足够证据,并已申请逮捕令拘捕该女子。他又要求「永旺」逐该女子出该百货店。
案情透露,廉署调查显示,程并非廉署人员。
「永旺」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案件今日由高级检控官梁文亮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黄志刚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