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引渡返港公司董事涉行贿二百三十万港元判监二十七个月
2014年6月27日
一名地产发展公司董事,就贷款申请向银行职员提供二百三十万港元贿款,遭廉政公署通缉并在早前从美国引渡回港。被告今日 ( 星期五 ) 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二十七个月。
曾伟,五十一岁,裕汇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股东兼董事,今日承认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2)(a) 条。
另外两项控罪,即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及一项串谋处理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则纪录在案。
法官沈小民在判刑时指出,被告所犯的贪污罪行性质严重。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是一名商人,主要在内地从事房地产发展及经营酒店和高尔夫球场,另外亦经营康星投资有限公司 ( 「康星」 ) 及瑞城国际有限公司 ( 「瑞城」 ) 。
曾伟于二○○六年八月及二○○七年三月,以「康星」的名义,向中国工商银行 ( 亚洲 ) 有限公司 ( 「工银亚洲」 ) 申请两笔贷款,款额分别为六千五百万美元及二亿港元。贷款最后获银行批准。
曾伟又于二○○七年十月以「瑞城」的名义,向「工银亚洲」申请另一笔二十亿港元的贷款。贷款由「工银亚洲」前公司企业部主管陈宝奎批核及获银行批准。
案情又透露,二○○七年七月至二○○九年十二月期间,曾伟曾六次申请延迟「康星」两笔贷款的还款日。六次申请最终获银行批准。
曾伟亦就「瑞城」的贷款申请延迟还款日,有关申请于二○○九年五月获陈宝奎批核。
曾伟于二○一○年十月五日向陈宝奎提供二百三十万港元,作为他协助批核曾伟欠下的贷款,申请延迟还款到期日的报酬。
案情指出,有关审讯原订于二○一一年七月四日在区域法院开始进行,但在案件开审首天,曾伟未有出席聆讯。法庭遂于同日发出手令通缉他归案。
国际刑警于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发出全球通缉告示,以逮捕曾伟。他于二○一四年一月十七日试图进入美国塞班岛时被拘捕。
曾伟其后放弃就其引渡的申诉,在廉署人员陪同下,于六月十九日返抵香港。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卢淑玲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何倬荣协助。
曾伟,五十一岁,裕汇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股东兼董事,今日承认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2)(a) 条。
另外两项控罪,即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及一项串谋处理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则纪录在案。
法官沈小民在判刑时指出,被告所犯的贪污罪行性质严重。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是一名商人,主要在内地从事房地产发展及经营酒店和高尔夫球场,另外亦经营康星投资有限公司 ( 「康星」 ) 及瑞城国际有限公司 ( 「瑞城」 ) 。
曾伟于二○○六年八月及二○○七年三月,以「康星」的名义,向中国工商银行 ( 亚洲 ) 有限公司 ( 「工银亚洲」 ) 申请两笔贷款,款额分别为六千五百万美元及二亿港元。贷款最后获银行批准。
曾伟又于二○○七年十月以「瑞城」的名义,向「工银亚洲」申请另一笔二十亿港元的贷款。贷款由「工银亚洲」前公司企业部主管陈宝奎批核及获银行批准。
案情又透露,二○○七年七月至二○○九年十二月期间,曾伟曾六次申请延迟「康星」两笔贷款的还款日。六次申请最终获银行批准。
曾伟亦就「瑞城」的贷款申请延迟还款日,有关申请于二○○九年五月获陈宝奎批核。
曾伟于二○一○年十月五日向陈宝奎提供二百三十万港元,作为他协助批核曾伟欠下的贷款,申请延迟还款到期日的报酬。
案情指出,有关审讯原订于二○一一年七月四日在区域法院开始进行,但在案件开审首天,曾伟未有出席聆讯。法庭遂于同日发出手令通缉他归案。
国际刑警于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发出全球通缉告示,以逮捕曾伟。他于二○一四年一月十七日试图进入美国塞班岛时被拘捕。
曾伟其后放弃就其引渡的申诉,在廉署人员陪同下,于六月十九日返抵香港。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卢淑玲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何倬荣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