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三人疑涉伪造路上使用证明书今提堂
2014年7月14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诉三名汽车服务公司前任及现任职员,控告他们涉嫌串谋伪造私家车及轻型货车的车辆宜于道路上使用证明书。各被告今日 ( 星期一 ) 在观塘裁判法院应讯。
被告于上星期四 ( 七月十日 ) 被落案起诉。他们为龙伟兴,三十五岁,大昌贸易行汽车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 大昌汽车 ) 经理;廖燊雄,六十岁,大昌汽车前主管;及陈渭锵,五十三岁,大昌汽车主管。
被告同被控一项串谋伪造文件罪名,涉嫌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 71 条及第 159A 条。
被告暂时毋须答辩。主任裁判官苏文隆将案件转介区域法院至本年八月一日答辩。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后揭发上述涉嫌罪行。
三名被告于案发时是大昌汽车的职员,同任职于九龙湾的车辆测试中心。该中心为运输署指定可为私家车及轻型货车就宜于道路上使用进行年度检验。龙是该中心服务经理及负责人,而廖及陈则为中心主管。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所有车龄六年或以上的私家车及重量不超过一点九吨的轻型货车,每年均须于运输署指的车辆测试中心接受宜于道路上使用检验。
每辆于车辆测试中心通过测试的车辆,均获认可车辆测试员代表车辆测试中心发出证明书,以便车主续牌之用。
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七年三月十二日至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期间,与十名认可车辆测试员及其他人士串谋制造虚假证明书,指称有关车辆宜于道路上使用及符合《道路交通条例》,使有关车主藉使用该等证明书而诱使运输署接受它们为真文书。
被告各获准以现金五千元保释。他们亦受命不准离开香港及不得骚扰控方证人。
运输署及大昌汽车管理层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邓展超代表出庭。
被告于上星期四 ( 七月十日 ) 被落案起诉。他们为龙伟兴,三十五岁,大昌贸易行汽车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 大昌汽车 ) 经理;廖燊雄,六十岁,大昌汽车前主管;及陈渭锵,五十三岁,大昌汽车主管。
被告同被控一项串谋伪造文件罪名,涉嫌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 71 条及第 159A 条。
被告暂时毋须答辩。主任裁判官苏文隆将案件转介区域法院至本年八月一日答辩。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举报,调查后揭发上述涉嫌罪行。
三名被告于案发时是大昌汽车的职员,同任职于九龙湾的车辆测试中心。该中心为运输署指定可为私家车及轻型货车就宜于道路上使用进行年度检验。龙是该中心服务经理及负责人,而廖及陈则为中心主管。
根据《道路交通条例》,所有车龄六年或以上的私家车及重量不超过一点九吨的轻型货车,每年均须于运输署指的车辆测试中心接受宜于道路上使用检验。
每辆于车辆测试中心通过测试的车辆,均获认可车辆测试员代表车辆测试中心发出证明书,以便车主续牌之用。
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七年三月十二日至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期间,与十名认可车辆测试员及其他人士串谋制造虚假证明书,指称有关车辆宜于道路上使用及符合《道路交通条例》,使有关车主藉使用该等证明书而诱使运输署接受它们为真文书。
被告各获准以现金五千元保释。他们亦受命不准离开香港及不得骚扰控方证人。
运输署及大昌汽车管理层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邓展超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