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警员涉嫌贪污行为失当及未获授权查取电脑资料

2014年7月16日

廉政公署今日 ( 星期三 ) 落案起诉一名警员,控告他涉嫌索取及接受利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并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为一名商人在政府电脑资料库查取多名人士的个人资料详情及/或刑事纪录。

郑智远,三十六岁,被控两项罪名,即一项公职人员索取利益及一项公职人员接受利益,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4(2)(a) 条。

被告另被控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涉嫌违反普通法;及十六项目的在于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诚实地获益而取用电脑罪名,涉嫌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 161(1)(c) 条。

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将于星期五 ( 七月十八日 ) 上午九时三十分在粉岭裁判法院应讯,以待案件转介区域法院。

被告于案发时为香港警务处的警员。被告于二○○九年隶属元朗区一个刑事侦缉调查队,并于调查一宗香港警务处案件时认识一名商人。自二○一二年四月起,被告驻守大埔区一个刑事侦缉调查队。

其中十六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为其本人或该商人,分别取用香港警务处及运输署的电脑资料库,以取得五名人士的个人资料详情及/或刑事纪录和一部车辆的登记资料详情,而其目的为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诚实地获益。

另外两项控罪指被告涉嫌向该商人索取二万元及接受该商人解除其支付一万元的法律责任,作为取得及泄露有关资料予该商人的报酬。

余下控罪指被告涉嫌在担任其公职期间或在涉及其公职的事情上,无合理辩解或理据,故意及蓄意作出失当行为,即藉搜寻或指示另一名警员搜寻有关电脑资料库以取得资料,并向该商人泄露有关资料。

上述涉嫌罪行于二○一二年十一月至二○一三年一月期间发生。

廉署早前接获香港警务处转介的贪污投诉。在调查有关案件期间,廉署获得香港警务处及运输署提供全面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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