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妇涉区议会选举「种票」案件续审后判囚六星期
2014年8月20日
一名家庭主妇在二○一一年油尖旺区议会 ( 京士柏选区 ) 中「种票」,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在案件发还继续审理后,今日 ( 星期三 ) 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处入狱六星期。
刘静仪,三十九岁,今日被裁定一项罪名成立,即在选举中投票时作出舞弊行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6(1)(b)(i)条。
裁判官张威达在判刑时指出,被告所犯罪行影响公众对选举制度的信心,须判处监禁刑期。
裁判官又表示,量刑起点为监禁三个月,但考虑到案件审讯持续了颇长时间,因此将刑期减至六个星期。
裁判官亦应被告的申请,准许她以现金二万元保释外出等候上诉。被告亦受命交出所有旅游证件、不得离开香港及每星期向警方报到一次。
原审裁判官于二○一二年十二月的判决中,指控方未能在毫无疑点的情况下证明被告曾在选举中投票,因此裁定被告有关「种票」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其后就被告获判无罪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原讼法庭早前批准有关上诉,并将案件发还原审裁判官继续审理。
控辩双方在案件续审前,分别向主审裁判官提交书面陈词供其考虑。案件今日续审后,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向选举事务处提交选民登记申请表,以登记成为二○一一油尖旺区议会 ( 京士柏选区 ) 的选民。
被告在申请表上声称位于旺角烟厂街的一个单位是她的唯一或主要住址。
案情透露,廉署核实经划线的选民登记册后,发现鉴于被告曾领取选票,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被视为她曾在选举中投票。
上述住址的住客确认在案发期间,他和姑母一直居于该址,而他并不认识被告。事实上,被告从未在有关单位居住。
案情指出,廉署调查又发现,被告居于该选区以外的一个公共屋苑单位内。
选举事务处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检控官陈韵婷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何慧君协助。
刘静仪,三十九岁,今日被裁定一项罪名成立,即在选举中投票时作出舞弊行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6(1)(b)(i)条。
裁判官张威达在判刑时指出,被告所犯罪行影响公众对选举制度的信心,须判处监禁刑期。
裁判官又表示,量刑起点为监禁三个月,但考虑到案件审讯持续了颇长时间,因此将刑期减至六个星期。
裁判官亦应被告的申请,准许她以现金二万元保释外出等候上诉。被告亦受命交出所有旅游证件、不得离开香港及每星期向警方报到一次。
原审裁判官于二○一二年十二月的判决中,指控方未能在毫无疑点的情况下证明被告曾在选举中投票,因此裁定被告有关「种票」罪名不成立。
律政司其后就被告获判无罪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原讼法庭早前批准有关上诉,并将案件发还原审裁判官继续审理。
控辩双方在案件续审前,分别向主审裁判官提交书面陈词供其考虑。案件今日续审后,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向选举事务处提交选民登记申请表,以登记成为二○一一油尖旺区议会 ( 京士柏选区 ) 的选民。
被告在申请表上声称位于旺角烟厂街的一个单位是她的唯一或主要住址。
案情透露,廉署核实经划线的选民登记册后,发现鉴于被告曾领取选票,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被视为她曾在选举中投票。
上述住址的住客确认在案发期间,他和姑母一直居于该址,而他并不认识被告。事实上,被告从未在有关单位居住。
案情指出,廉署调查又发现,被告居于该选区以外的一个公共屋苑单位内。
选举事务处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检控官陈韵婷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何慧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