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前高层涉千五万元附属公司交易贪污案被判囚

2014年8月25日

两名上市公司前高层人员,以一千五百万元出售该上市公司其中一间附属公司时分别提供及收受利益,即该上市公司的一百五十万股股份,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 ( 星期一 ) 在区域法院被判囚。

陆健,四十三岁,中国矿业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矿业资源 ) 前执行董事,被判入狱两年。他亦被法官鲍理贤判处禁止担任公司董事七年。

同案另一被告为余蔼琪,四十一岁,中国矿业资源前财务总监兼公司秘书,则被判入狱十五个月。她亦被判处禁止担任公司董事五年。

法官于判刑时,斥责被告违背了维护市民对金融市场信心的上市规则,而陆及余触犯的贪污罪行,更加重其违反上市规则的罪责。

陆早前被裁定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2)(a) 条,而余则被裁定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a) 条。

陆及余又同被裁定一项串谋由代理人意图欺骗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3) 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 159A 条。

案情透露,中国矿业资源自一九九七年三月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 联交所 ) 上市。

中国矿业资源于案发时除了从事采矿业务外,亦透过其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细胞治疗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 细胞治疗技术中心 ) 经营脐带血储存业务。中国矿业资源透过另一间附属公司 Biogrowth Assets Limited(BAL) 持有细胞治疗技术中心的权益。

陆及余分别于二○○七年六月至七月辞任中国矿业资源执行董事及财务总监兼公司秘书。自此,两人继续留任细胞治疗技术中心及 BAL 的董事,负责处理脐带血储存业务。

案情透露,案发时有就出售细胞治疗技术中心予陆的建议进行商讨,惟余获财务顾问告知,陆在出售事项中的角色会构成上市规则下的关连交易,而有关交易需获得中国矿业资源独立股东的批准及一位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有关出售计划其后并没有落实。

出售细胞治疗技术中心的计划于二○○八年十月获重提。中国矿业资源于二○○八年十一月七日通知其中一名执行董事,细胞治疗技术中心会被合易投资有限公司 ( 合易 ) 以一千五百万元收购,而合易看似是独立第三方。

案情透露,陆大约于该时期向余提供一百五十万股中国矿业资源股份,作为余处理该交易的诱因或报酬,而余则以相同目的接受有关股份。有关股份当时市值三十三万元。

有关交易报称为并非关连交易,并于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获中国矿业资源董事会通过,而陆及余则一同串谋使用一份载有虚假陈述的 BAL 董事会的会议纪录,意图诈骗 BAL 及 / 或中国矿业资源,指被告在交易中没有利害关系。

事实上,合易是陆妻的姨母在余的安排下成立及持有,而一千五百万元用以收购细胞治疗技术中心的款项,大部份由陆安排。

法庭将于本年九月二十二日就余收取出售有关股份而获得的收益进行聆讯。

联交所及中国矿业资源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检控官陈韵婷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蔡程杰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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