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就证券买卖行贿受贿三十六万五千元罪成同判囚
2014年9月3日
一名证券行前持牌代表及一名客户,就证券买卖分别接受及提供非法佣金共逾三十六万五千元,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两名被告今日 ( 星期三 ) 在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同判处入狱九个月。
程 熖 霞,六十岁,辉立证券 ( 香港 ) 有限公司 ( 辉立证券 ) 前持牌代表,被裁定两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a) 条。
同案另一被告叶影丽,五十六岁,辉立证券客户,则被裁定两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2)(a) 条。
裁判官苏惠德在判刑时表示,判处程及叶即时监禁实属恰当。
裁判官又判处程须向辉立证券归还逾三十六万五千元作为赔偿。
案情透露,程于案发时是辉立证券受讬的持牌代表,专责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为辉立证券的客户,进行证券交易及就证券提供意见。叶则是辉立证券的一名客户。
程没有底薪,仅收取佣金,而佣金以辉立证券就她处理的交易所收取的佣金的百分之五十计算。
程于二○○六年要求叶给予额外佣金,金额相等叶在辉立证券开立的证券帐户所进行股票交易而获得年利润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叶同意有关要求。
案情透露,程在二○○七月一月六日向叶表示她在辉立证券开立的证券帐户进行股票交易,上一年共赚取了约五十万元利润,因此叶须向她支付九万九千六百八十八元,即约为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作为额外佣金。
叶遂签发一张该金额的支票予程。该支票随后存入了程的银行户口。
程于二○○八年一月十日,又再向叶表示于上一年赚取了约一百三十万元利润,因此叶须向她支付约二十六万五千六百八十八元,即约有关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作为额外佣金。叶随后将有关金额转帐至程的银行户口。
案情透露,辉立证券确认程不获准向辉立证券的客户,就公司的业务索取或收取任何利益。
廉署早前接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转介的贪污投诉。证监会及辉立证券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署理高级检控官阮兆妍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陈贝苑协助。
程 熖 霞,六十岁,辉立证券 ( 香港 ) 有限公司 ( 辉立证券 ) 前持牌代表,被裁定两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1)(a) 条。
同案另一被告叶影丽,五十六岁,辉立证券客户,则被裁定两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9(2)(a) 条。
裁判官苏惠德在判刑时表示,判处程及叶即时监禁实属恰当。
裁判官又判处程须向辉立证券归还逾三十六万五千元作为赔偿。
案情透露,程于案发时是辉立证券受讬的持牌代表,专责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为辉立证券的客户,进行证券交易及就证券提供意见。叶则是辉立证券的一名客户。
程没有底薪,仅收取佣金,而佣金以辉立证券就她处理的交易所收取的佣金的百分之五十计算。
程于二○○六年要求叶给予额外佣金,金额相等叶在辉立证券开立的证券帐户所进行股票交易而获得年利润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叶同意有关要求。
案情透露,程在二○○七月一月六日向叶表示她在辉立证券开立的证券帐户进行股票交易,上一年共赚取了约五十万元利润,因此叶须向她支付九万九千六百八十八元,即约为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作为额外佣金。
叶遂签发一张该金额的支票予程。该支票随后存入了程的银行户口。
程于二○○八年一月十日,又再向叶表示于上一年赚取了约一百三十万元利润,因此叶须向她支付约二十六万五千六百八十八元,即约有关利润的百分之二十,作为额外佣金。叶随后将有关金额转帐至程的银行户口。
案情透露,辉立证券确认程不获准向辉立证券的客户,就公司的业务索取或收取任何利益。
廉署早前接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转介的贪污投诉。证监会及辉立证券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署理高级检控官阮兆妍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陈贝苑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