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公司前雇员涉非法回佣案被判入狱
2014年11月19日
两名财务公司前雇员,就转介申请贷款客户时分别提供及收受非法回佣,被廉政公署拘控。两名被告今日 ( 星期三 ) 在粉岭裁判法院同被判入狱。
梁家伟,三十九岁,安信信贷有限公司 ( 安信 ) 前分行主任,被判监五个月;另一被告李惠贤,三十岁,安信前营业代表,则被判囚三个月。
主任裁判官吴蕙芳在判刑时表示,两名被告所犯罪行违反诚信。提供和收取非法回佣同样严重,因此法庭必须严肃处理。
梁及李早前同承认一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梁另承认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一项不诚实地取用电脑罪名,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161(1)(c)条,而李又承认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
案情透露,安信于案发时是香港的持牌放债人。梁是安信大埔分行的主任,负责监督该分行营业代表的工作。
李派驻安信上水分行,负责通过电话促销向客户推广贷款生意,并须每月达到一定的销售配额。她每次成功推销公司的贷款产品后,便获安信支付佣金。
梁于二○一二年初向李转介一名客户,该客户成功从安信取得一笔约二十万元的私人贷款。李在收取安信发放的佣金后,向梁提供非法回佣一千二百元作为转介该借款人的报酬。
案情指出,梁于二○一三年四月同意向李提供潜在客户的个人资料,让李找到客户以达到指定的每月贷款配额,结果有四名客户从安信取得共八十三万元的贷款。
李在获安信发放她的佣金后,向梁提供共六千五百五十元的非法回佣,而梁亦收取。
案情又透露,梁在未获授权之下,取用安信的电脑系统以检索多名贷款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把所得的个人资料通过电邮转交予李和其他人士。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苏德添代表出庭。
梁家伟,三十九岁,安信信贷有限公司 ( 安信 ) 前分行主任,被判监五个月;另一被告李惠贤,三十岁,安信前营业代表,则被判囚三个月。
主任裁判官吴蕙芳在判刑时表示,两名被告所犯罪行违反诚信。提供和收取非法回佣同样严重,因此法庭必须严肃处理。
梁及李早前同承认一项串谋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梁另承认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一项不诚实地取用电脑罪名,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161(1)(c)条,而李又承认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a)条。
案情透露,安信于案发时是香港的持牌放债人。梁是安信大埔分行的主任,负责监督该分行营业代表的工作。
李派驻安信上水分行,负责通过电话促销向客户推广贷款生意,并须每月达到一定的销售配额。她每次成功推销公司的贷款产品后,便获安信支付佣金。
梁于二○一二年初向李转介一名客户,该客户成功从安信取得一笔约二十万元的私人贷款。李在收取安信发放的佣金后,向梁提供非法回佣一千二百元作为转介该借款人的报酬。
案情指出,梁于二○一三年四月同意向李提供潜在客户的个人资料,让李找到客户以达到指定的每月贷款配额,结果有四名客户从安信取得共八十三万元的贷款。
李在获安信发放她的佣金后,向梁提供共六千五百五十元的非法回佣,而梁亦收取。
案情又透露,梁在未获授权之下,取用安信的电脑系统以检索多名贷款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把所得的个人资料通过电邮转交予李和其他人士。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苏德添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