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改判两人「包揽诉讼」入狱

2014年11月25日

一名顾问及一名律师,在涉及赔偿金额共达七百三十万多元的民事索偿中「包揽诉讼」,被廉政公署拘控。两名被告其后裁定罪成判处缓刑,律政司就两人的判刑申请复核,上诉庭今日(星期二)改判两人分别入狱二十六个月及三十八个月。

叶汉明,六十一岁,捷利专业顾问有限公司 ( 捷利 ) 顾问,及杨润康,四十六岁,杨润康律师行合夥人,于今年四月在区域法院同被裁定二十五项分享诉讼成果罪名成立,违反普通法。叶另被裁定一项相类罪名成立。

法官胡雅文判处叶入狱十二个月,缓刑十八个月,而杨则判监禁十五个月,缓刑两年。

律政司其后就两人的判刑申请复核。申请由上诉法庭副庭长伦明高法官、上诉庭法官麦伟德及原讼法庭法官彭伟昌审理。

上诉庭今日颁下判词,批准律政司的申请并撤回两名答辩人的缓刑刑期。

伦明高法官在判词中指出,答辩人的原来刑期在原则上错误,亦不当地过轻。

法官续称,答辩人所犯罪行性质严重,有关罪行事实上持续超过五

年,涉及二十六名申索人及赔偿金额达七百三十多万元。

他又表示:「涉案的分享诉讼成果协议,损害为投诉人提出的民事索偿适当地进行。」

法官亦指叶的量刑起点应为三年,而杨则为四年。不过,考虑到多项因素,包括两人品格良好及是次判刑远较前次判刑为重,因此同获扣减十个月刑期。叶被判监两年零两个月,而杨则被判入狱三年零两个月。

廉署较早时接获贪污投诉,调查后揭发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叶及杨于二○○一年十一月至二○○七年四月期间,在二十六名客户作为原告和多间公司及人士作为答辩人的民事索偿案件中,与有关客户在香港非法作出分享诉讼成果的协定。

有关申索人签署的协议中订明,他们在民事索偿过程中,毋须向杨润康律师行支付任何法律费用,但同意向其支付索偿成功获发赔偿或和解的两成款项。

不过,叶及杨均未有向申索人解释他们可申请法律援助。若他们得悉可以申请法援,便不会采用叶的服务。

案情透露,有关申索人其后在多宗交通及工伤意外中导致个人受伤共获赔偿约七百三十万元后,把当中的两成金额,即逾一百四十万元给予叶。杨则诈骗有关民事索偿的答辩人须向其律师行支付共逾三百八十万元的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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