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物业代理承认欺诈及盗窃交易佣金候判
2018年2月21日
一名地产代理公司前物业代理就多宗物业买卖及租赁交易欺诈及盗窃共逾八万二千元佣金,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二月二十一日)在观塘裁判法院承认控罪。
袁伟权,三十四岁,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中原)前物业代理,承认四项罪名,即两项欺诈,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及两项盗窃,违反《盗窃罪条例》第9条。被告余下一项相类盗窃罪名则获控方不提证供起诉。
主任裁判官罗德泉将案件押后至三月七日判刑,以待被告的背景及社会服务令报告。被告获准保释。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调查其后揭发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是中原派驻德福分行的物业代理。他有责任向中原报告他成功促成的任何物业及租赁交易。
中原一名客人及其男友于二○一五年五月委讬被告物色一个物业。被告其后带他们视察一个位于牛头角振华道的物业,并要求该客人的男友签署一份表格以委任中原为其代理。
该客人及其男友于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决定用该客人的名字,以四百二十五万元购入有关物业。被告安排该客人签署一份临时买卖合约及一份表格声称另一间地产代理公司是代表卖方的独家代理。
由于被告没有把促成该物业交易向中原报告,中原并无就有关物业交易提供的服务要求该客人的男友支付佣金。
案情透露,中原另一名客人于二○一四年十月十五日委讬被告物色一个物业。
被告两日后带该客人视察了两个物业,包括一个位于牛头角的物业,并要求该客人签署一份表格以委任中原为其代理。
该客人于同日向被告表示决定以三百六十多万元购入该个位于牛头角的物业,被告带该客人到第三间地产代理公司签署一份临时买卖合约。
被告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要求该客人签发一张没有抬头人的支票,以支付一万八千元佣金。基于相信该一万八千元将会支付予中原,该客人于是开出有关支票。该支票于翌日被存入有关地产代理公司的银行帐户。
由于被告没有把促成该物业交易向中原报告,中原并无就有关物业交易提供的服务要求该客人支付佣金。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一五年四月十二日偷窃一笔就一项租赁交易而应支付予中原的五千七百五十元佣金。
被告于或约于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偷窃就另一宗物业交易而应支付予中原的一万五千八百元佣金。
中原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陈建兴代表出庭。
袁伟权,三十四岁,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中原)前物业代理,承认四项罪名,即两项欺诈,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及两项盗窃,违反《盗窃罪条例》第9条。被告余下一项相类盗窃罪名则获控方不提证供起诉。
主任裁判官罗德泉将案件押后至三月七日判刑,以待被告的背景及社会服务令报告。被告获准保释。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调查其后揭发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是中原派驻德福分行的物业代理。他有责任向中原报告他成功促成的任何物业及租赁交易。
中原一名客人及其男友于二○一五年五月委讬被告物色一个物业。被告其后带他们视察一个位于牛头角振华道的物业,并要求该客人的男友签署一份表格以委任中原为其代理。
该客人及其男友于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决定用该客人的名字,以四百二十五万元购入有关物业。被告安排该客人签署一份临时买卖合约及一份表格声称另一间地产代理公司是代表卖方的独家代理。
由于被告没有把促成该物业交易向中原报告,中原并无就有关物业交易提供的服务要求该客人的男友支付佣金。
案情透露,中原另一名客人于二○一四年十月十五日委讬被告物色一个物业。
被告两日后带该客人视察了两个物业,包括一个位于牛头角的物业,并要求该客人签署一份表格以委任中原为其代理。
该客人于同日向被告表示决定以三百六十多万元购入该个位于牛头角的物业,被告带该客人到第三间地产代理公司签署一份临时买卖合约。
被告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要求该客人签发一张没有抬头人的支票,以支付一万八千元佣金。基于相信该一万八千元将会支付予中原,该客人于是开出有关支票。该支票于翌日被存入有关地产代理公司的银行帐户。
由于被告没有把促成该物业交易向中原报告,中原并无就有关物业交易提供的服务要求该客人支付佣金。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一五年四月十二日偷窃一笔就一项租赁交易而应支付予中原的五千七百五十元佣金。
被告于或约于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偷窃就另一宗物业交易而应支付予中原的一万五千八百元佣金。
中原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陈建兴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