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公司前顾问受贿六十万元判囚七个月

2015年3月3日

一名石油公司前顾问,在处理公司业务时收受六十万元贿款,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二)在区域法院承认控罪,被判入狱七个月。

张国强,六十三岁,中石化(香港)有限公司(中石化香港)前顾问,承认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b)条。

被告另外四项有关藏有危险药物及毒药的罪名,则获控方不提证供起诉,但有关罪名须纪录在案。

法官陈广池在判刑时指出,肃贪倡廉是香港的核心价值,必须维持公平廉洁的营商环境。

法官又命令被告须向中石化香港归还六十万元作为赔偿。

案情透露,被告自二○○七年十二月起出任中石化香港的副主席兼总经理。中石化香港是上市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的全资子公司。

被告于二○一二年五月退休后获委任为中石化香港的顾问。他负责向中石化香港及其附属公司的管理层提供意见。有关附属公司包括中石化(香港)燃料油有限公司(中石化燃料油)、中石化(香港)油站有限公司(中石化油站) 及中石化(香港)石油气有限公司(中石化石油气)。

在被告出任中石化香港的副主席兼总经理期间,一名投资公司经营者及其弟曾以永冠(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永冠)及南山石油运输有限公司(南山)的名义,与中石化香港及其附属公司进行交易,并获授予多份合约。

永冠自二○○八年起向中石化燃料油购买燃料油,然后转售予其客户以赚取利润。南山于二○○九年四月,即注册后六个月时成功获中石化油站批出合约,负责把燃料油从中石化香港的油库运送至其在港经营的各个加油站。

该经营者于二○一二年向被告投诉他跟中石化油站的业务无利可图。被告应其要求,向中石化油站的常务董事询问原来合约的有关条款是否不利于该经营者的公司。

被告告诉该经营者有关合约条款不能更改,并建议他稍后再提出有关问题。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一三年要求中石化石油气总经理考虑购买该经营者的液化石油气。总经理最后与该经营者会面商讨有关事宜,但该名经营者最终未能与中石化石油气达成协议。

该经营者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在一间银行把一张六十万元的支票兑现全部款项为港币一千元的钞票。他把有关钞票放进一个购物袋,并返回其位于尖沙咀的办公室。

案情透露,同日稍后时间,该经营者把该购物袋带往被告位于湾仔的寓所。被告于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被拘捕时,在其寓所内搜出载有该笔总值六十万元款项的购物袋。

中国石化及中石化香港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王兴伟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刘燕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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