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员涉贪污及行为失当判囚十四个月

2015年3月27日

一名警员索取及接受利益,以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即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为一名商人在政府电脑资料库查阅多名人士的个人资料详情及/或刑事纪录,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五)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十四个月。

郑智远,三十六岁,早前承认三项罪名,即一项公职人员索取利益及一项公职人员接受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2)(a)条;以及一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违反普通法。

至于被告另外十六项罪名,即目的在于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诚实地获益而取用电脑罪名,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161(1)(c)条,则被纪录在案。

法官沈小民在判刑时表示,香港社会对贪污零容忍,绝不姑息被告藉公职之便以权谋私的行为。贪腐行为有如毒瘤,纵容它蔓延只会令社会受害。

法官续称,量刑起点为两年,但考虑多项因素,包括被告承认控罪及协助控方,因此将刑期减至十四个月。

法官又命令被告须向政府归还就维修其车辆所收取的一万元利益。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为香港警务处的警员。被告于二○○九年隶属元朗区一个刑事侦缉调查队,并于调查一宗香港警务处案件时认识一名商人。自二○一二年四月起,被告驻守大埔区一个刑事侦缉调查队。

二○一二年十一月至二○一三年一月期间,该名商人要求被告利用香港警务处的电脑资料库查阅五名人士的个人资料详情,以便商人向他们追收欠债。

被告故意及蓄意作出失当行为,即藉搜寻或指示另一名警员在香港警务处及运输署的电脑资料库,查阅该五名人士的个人资料详情及/或刑事纪录。被告其后透过电话或手提电话短讯向该商人泄露有关资料。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一二年十二至二○一三年一月期间,向该商人索取二万元贷款,但该商人并没有将款项借给被告。

被告知悉该商人是一间车房的董事兼股东,并于二○一二年十二月要求商人为他维修其车辆。在车辆维修完后,商人将一张一万一千元的发票给予被告,但表示被告只需支付一千元。

被告从该商人索取及接受上述利益,以取得及泄露有关资料予有关商人。

廉署早前接获香港警务处转介的贪污投诉。在调查有关案件期间,廉署获得香港警务处及运输署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吴政煌代表出庭,由廉署人员陈德辉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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