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上巿公司前主席就收购项目涉嫌诈骗收贿百万元
2015年3月31日
廉政公署今日(星期二)落案起诉一名上巿公司前主席,控告他涉嫌收受一百万元贿款,利用欺诈手段诱使该上巿公司以三亿八千万元收购一间投资公司的股份。
陈家松,六十岁,佳讯(控股)有限公司(佳讯)前主席,被控共两项罪名,即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一项欺诈,涉嫌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
被告将于星期四(四月二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应讯。
被告于案发时为佳讯副主席,佳讯的业务包括提供财经服务、无线应用发展服务,以及采矿业务。
其中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九年十月至二○一○年六月期间,向佳讯的董事会伪称一间投资公司持有另一间正在内地收购采矿权的公司的100%股份,并意图诈骗而诱使佳讯以三亿八千万元的代价收购该投资公司。
另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接受该投资公司东主一百万元现金,作为促使佳讯与他订立收购协议,由佳讯一间全资拥有附属公司根据有关协议以三亿八千万元代价收购该投资公司的报酬。
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星期四应讯。
陈家松,六十岁,佳讯(控股)有限公司(佳讯)前主席,被控共两项罪名,即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涉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一项欺诈,涉嫌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
被告将于星期四(四月二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应讯。
被告于案发时为佳讯副主席,佳讯的业务包括提供财经服务、无线应用发展服务,以及采矿业务。
其中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九年十月至二○一○年六月期间,向佳讯的董事会伪称一间投资公司持有另一间正在内地收购采矿权的公司的100%股份,并意图诈骗而诱使佳讯以三亿八千万元的代价收购该投资公司。
另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接受该投资公司东主一百万元现金,作为促使佳讯与他订立收购协议,由佳讯一间全资拥有附属公司根据有关协议以三亿八千万元代价收购该投资公司的报酬。
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星期四应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