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区议员虚假申领五十万元判囚五个月
2015年4月14日
一名大埔区议会议员向大埔区议会秘书处虚假申领营运开支津贴及营运开支偿还款项共约五十万元,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二)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判入狱五个月。
罗舜泉,六十岁,较早前被裁定四项欺诈罪名成立,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1)条。
裁判官张志伟在判刑时斥责被告利用其当时的助理作为虚假申领津贴的工具。裁判官又表示,量刑起点为六个月,但考虑到被告服务社区,因此获减刑至五个月。
裁判官另批准被告的申请,准许他以现金三万元保释外出,以候就定罪提出上诉。被告又受命须向法庭交出旅游证件、不准离开香港及须在报住的地址居住。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调查后揭发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为大埔区议会议员,他有权就其职务的开支,包括聘用职员,获发营运开支偿还或二○一一年前称为营运开支津贴。
根据区议会议员酬金、津贴和开支偿还款额安排的指引,有关申领营运开支偿还款项或营运开支津贴必须依照实报实销的原则。
被告于二○○八年八月一日至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期间,聘请了三名议员助理及一名兼职议员助理,月薪介乎一千九百八十元至八千元。
案情透露,被告在支薪予各议员助理前,先要求他们在薪金收据上签署。
被告在尚未向各议员助理支付薪金前,已向大埔区议会秘书处呈交合共九十四份议员助理每月支薪收据,以申领有关款项或津贴。
被告其后收到偿还薪金款项合共四十九万四千五百八十元,但他却拖欠其中一名议员助理三个月薪金合共二万三千二百元,以及另一名兼职议员助理五个月薪金合共二万元。
案情指出,倘若大埔区议会秘书处得悉被告并没有依照他所提交的收据支付薪金,秘书处将不会批准其申领款项。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招秉茵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罗君杰协助。
罗舜泉,六十岁,较早前被裁定四项欺诈罪名成立,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1)条。
裁判官张志伟在判刑时斥责被告利用其当时的助理作为虚假申领津贴的工具。裁判官又表示,量刑起点为六个月,但考虑到被告服务社区,因此获减刑至五个月。
裁判官另批准被告的申请,准许他以现金三万元保释外出,以候就定罪提出上诉。被告又受命须向法庭交出旅游证件、不准离开香港及须在报住的地址居住。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调查后揭发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为大埔区议会议员,他有权就其职务的开支,包括聘用职员,获发营运开支偿还或二○一一年前称为营运开支津贴。
根据区议会议员酬金、津贴和开支偿还款额安排的指引,有关申领营运开支偿还款项或营运开支津贴必须依照实报实销的原则。
被告于二○○八年八月一日至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期间,聘请了三名议员助理及一名兼职议员助理,月薪介乎一千九百八十元至八千元。
案情透露,被告在支薪予各议员助理前,先要求他们在薪金收据上签署。
被告在尚未向各议员助理支付薪金前,已向大埔区议会秘书处呈交合共九十四份议员助理每月支薪收据,以申领有关款项或津贴。
被告其后收到偿还薪金款项合共四十九万四千五百八十元,但他却拖欠其中一名议员助理三个月薪金合共二万三千二百元,以及另一名兼职议员助理五个月薪金合共二万元。
案情指出,倘若大埔区议会秘书处得悉被告并没有依照他所提交的收据支付薪金,秘书处将不会批准其申领款项。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招秉茵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罗君杰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