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郊代表选举选民承认「贿选」判囚两个月

2015年11月19日

一名二○一五年乡郊代表选举登记选民收受贿款,在该选举中投票予某候选人及令其母亲投票予同一候选人,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星期四)在屯门裁判法院承认控罪,被判入狱两个月。

何静宜,二十七岁,无业,今日承认两项罪名,即在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分别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1(1)(e)条及第11(1)(g)条。

裁判官何丽明在判刑时指出,没有任何东西比维护廉洁社会更重要。任何人士在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必须严惩,否则选举制度会崩溃。

裁判官续称,量刑起点为监禁三个月,但考虑到被告认罪及有悔意,故将其刑期减至两个月。裁判官另命令被告须向法庭缴付四千元款项。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为元朗十八乡黄坭墩村的原居民。她是二○一五年黄坭墩乡郊代表(原居民代表)选举的登记选民。

该选举于二○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举行,由两名候选人,即1号候选人何定有及2号候选人何桂华角逐有关议席。何定有以一百九十四票对一百票击败何桂华。

选举举行前一天,被告应其姑姐的邀请到一间餐厅一起晚膳。期间,被告的姑姐将四千元交给她,说是要给被告及其母亲各二千元,让她们在该选举中投票给1号候选人。

晚膳结束前,被告的姑姐提醒被告投票给1号候选人,而稍后参与晚膳的1号候选人的姐姐则感谢被告这样做。

被告于晚膳后致电母亲相告有关事宜。她于选举前在家中将该二千元转交给母亲。

案情透露,被告及其母亲于二○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举行的选举中投了票。

被告于二○一五年四月二日被廉署人员拘捕。她在警诫下接受会见时,承认从姑姐收取共四千元,当中二千元是给予她,另外二千元是给予她母亲。

被告又承认,她收取的二千元是作为她在该选举中投票给1号候选人及令其母亲投票给同一候选人的诱因。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董兆祺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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