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承认在乡郊代表选举触犯投票罪行被判囚

2015年11月26日

一名登记选民在大屿山梅窝举行的二○一五年涌口(南)乡郊代表(居民代表)选举中触犯投票罪行,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星期四)承认控罪并被判囚。

林金有,六十一岁,退休人士,在荃湾裁判法院被署任主任裁判官郑纪航判入狱五十日。

裁判官在判刑时表示,若村民明知自己没有资格而在该选举中投票是十分严重的罪行。

裁判官续称,量刑起点为监禁九十日,但考虑到被告认罪及任职公务员期间对社会所作贡献,故将其刑期减至五十日。

被告今日承认一项罪名,即作出关于在选举中投票的舞弊行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6(1)(a)条。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为有关选举的登记选民。

被告于二○○六年三月迁出梅窝银湾邨,自此另居别处。他自二○一三年十一月起居于深水埗荣昌邨。

由于其主要住址不属于涌口(南)的选区范围,被告便再没有资格在该选举中投票。

案情透露,被告于本年一月四日投票日到梅窝投票站投票。

在获发选票前,投票助理员给予被告一张书面通知,提醒选民指如果登记选民不再在某乡村居住而仍在选举中投票,即属违法。

被告于本年五月二十七日被廉署人员拘捕。他在警诫下接受会见时,承认由于不在该乡村居住,故此没有资格在该选举中投票。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黄祐锵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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