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警员承认行为失当作假证供及妨碍司法公正候判

2015年11月30日

一名前警员身为公职人员期间行为失当、作假证供及妨碍司法公正,以便利四间放债人公司的负责人向六名欠债人追收债项,早前被廉政公署拘控。被告今日(星期一)在区域法院承认控罪。

刘伟文,四十八岁,承认共五项罪名,即三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一项作出多于一项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同违反普通法,以及一项宣誓下作假证供,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31条。

被告余下一项相类公职人员行为失当控罪则纪录在案。

法官林嘉欣将案件押后至下星期一(十二月七日)判刑。被告暂时还押惩教署看管。

廉署较早时接获贪污投诉,调查其后揭发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是九龙城区一队刑事调查队的侦缉警员。

二○○九年初,被告认识了一名经营四间持牌放债人公司的负责人。被告父亲当时获其中一间公司批出贷款以兴建丁屋,而被告则为有关贷款的担保人。

在发放第二期分期贷款后,该负责人要求被告运用其警察权力,查询一对借贷后拖欠还款的渔民夫妇的登记资料。该负责人又于不同场合要求被告查询其他欠债人资料。

被告于二○○九年三月至二○一○年三月期间,安排向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中电控股有限公司及入境事务处作出要求,索取四名欠债人的个人资料,当中包括该对渔民夫妇。被告虚假地表示有关要求与涉及该四名人士的警方刑事调查有关。

在从有关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取得相关资料后,被告将资料向该负责人披露,以便其向有关欠债人追收债项。

案情又透露,该负责人其后向被告提供另一名欠债人的银行户口号码。

被告于二○○九年十月十九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内庭一名裁判官前申请发出搜查令的程序中依法宣誓为证人后,故意作出虚假的陈述,即该名欠债人的帐户号码涉及警方正在调查的一项欺诈罪。

取得手令后,被告在该银行行使手令以取得有关欠债人的资料,包括其地址及身分证号码,以协助该负责人收数。

案情又透露,被告于二○一○年五月十日至七月二十日期间,煽惑一名女士不要作供指证其儿子在他们两人在荔枝角一个共同持有的单位的买卖协议上伪造她的签名。

被告告诉该女士若她以约一百万元把她持有该单位的一半业权售予其子欠债的放债人公司,其子便不会因伪造她的签名而被检控。

警方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袁国华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龙浩恩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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