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立法会选举候选人提交虚假申报书图诈选举开支遭廉署起诉判囚六个月

2024年4月2日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2020年立法会换届选举(立法会选举)新界东地方选区候选人,控告他向选举事务处提交虚假选举申报书,讹称在选举中接受面部护理及租用酒店房间而招致选举开支共38,700元,企图欺诈选举事务处支付款项。被告今日(4月2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入狱六个月。

林克霖,47岁,早前被裁定四项罪名成立,即两项在选举申报书内作出明知或理应知道属虚假或具误导性达关键程度的陈述的舞弊行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20条;及两项企图欺诈,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G条。

崔美霞裁判官判刑时斥责被告毫无悔意,从没有反省过错。裁判官并指本案案情严重,没有任何减刑因素。

案情透露,被告于2020年7月18日向选举事务处递交提名表格,在2020年立法会新界东地方选区参选。选举原订于该年9月6日举行,由于疫情关系,政府于7月31日宣布该选举延期一年举行。

根据《紧急情况(换届选举日期)(第七届立法会)规例》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候选人须于2020年9月29日或之前向选举事务处递交选举申报书。选举申报书须列出候选人在选举中所有的选举开支及选举捐赠。

规例订明,合资格人士有权从政府收取相等于申报选举开支的款项。政府宣布2020年立法会选举中止之后,被告有权向政府申请款项。

被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选举事务处递交连同支持文件及申索表格的选举申报书,向政府申请支付款项。在他所申报的选举开支中,包括以31,200元购买面部护理疗程及以7,500元租用酒店房间作办公室,合共38,700元,并企图诱使选举事务处向他支付其申索。

《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20条订明,候选人如在选举申报书作出明知虚假或具误导性达关键程度的陈述,即属舞弊行为。

廉署早前接获选举事务处转介个案遂展开调查,发现被告于递交提名表格参选2020年立法会选举前一年多,即2019年4月以31,200元向一家美容中心购买两个面部护理疗程。其后被告因不满意疗程,于2019年10月获美容中心退款逾8,700元,有关退款并未申报在选举申报书内。

廉署调查又发现,被告在2020年8月中,即政府宣布该选举延期举行后逾两星期,才向一间本地酒店提出于2020年9月10日起续租其房间一个月,并向选举事务处申领该月租金。

选举事务处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罗心怡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梁菀婷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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