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判商行贿六十万元以换取宽松工程监管判囚八个月

2015年12月28日

一名翻新工程分判商,向一名私人屋苑物业管理公司工程经理提供六十万元贿款,以获取对方就其在该屋苑进行的翻新工程予以宽松监管,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星期一)在九龙城裁判法院承认控罪,被判入狱八个月。

庄高靓,五十六岁,成兴工程公司(成兴)东主,今日承认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b)条。

暂委裁判官林子勤在判刑时称,案件涉及庞大贿款,若被告成功贿赂有关工程经理,将会影响公众安全,故须判处被告阻吓性刑罚。

暂委裁判官续称,量刑起点为监禁十二个月,但考虑到被告认罪及其他求情理由,将刑期减至八个月。

案情透露,区兆坚建筑及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区兆坚顾问公司)及嘉群建筑有限公司(嘉群)于案发时分别为美孚新邨第八期一项翻新工程的装修顾问及承判商,工程费用达五千六百万元。

被告于二○一三年十月至十一月期间,获嘉群分判其中价值一千六百六十万元的喉管和修补工程。被告亦是嘉群的地盘管工。

嘉群于二○一四年二月把该翻新项目的其余工程以三千万元分判予由被告所拥有和经营的成兴。

案情透露,美孚新邨的物业管理公司汇秀企业有限公司(汇秀)的一名工程经理获委派监督有关工程。

嘉群于二○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至二○一四年一月二日期间提交了共四次工程付款申请,涉款合共一千二百四十万元。但区兆坚顾问公司发现嘉群的工程付款申请所提及的工程,有很多仍未完成或未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故只批出四百万元的付款证明。

该名汇秀工程经理于二○一四年四月四日应被告要求在汇秀的写字楼与其见面。当工程经理要求被告改善工程质量之际,被告给予工程经理六十万元。工程经理明白有关款项是贿款,以令他在该工程上就被告不达标的工作予以宽松监管。工程经理拒绝收取贿款。

被告于二○一四年九月十七日被廉署人员拘捕。他在警诫下承认曾因该目的向该工程经理提供六十万元。

汇秀及区兆坚顾问公司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大律师卢庆祥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李嘉欣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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