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贿转介公立医院病人入住私家安老院社署助理社会工作主任判囚八个月

2024年5月3日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社会福利署(社署)助理社会工作主任,向一名私家安老院经营者收贿83,000元以转介玛嘉烈医院的出院病人入住对方的安老院。被告今日(5月3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判入狱八个月。

邱俊和,58岁,社署助理社会工作主任,被判入狱八个月。他亦被颁令须向政府归还涉案贿款。同案被告李丽珍,51岁,乐年护老院经营者,则被判囚六个月18天。

二人早前承认一项串谋使公职人员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4(2)(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裁判官李志豪判刑时称,本案是典型的贪污案件,被告长时间持续犯案,而行贿及受贿的刑责相同,法庭须判处两名被告即时监禁。裁判官以监禁12个月为量刑起点,考虑到两名被告认罪及各项求情理由,遂将二人刑期扣减。

案情透露,案发时邱俊和派驻玛嘉烈医院荔景大楼(荔景大楼)医务社会服务单位,负责安排出院的年长病人入住安老院接受复康治疗。他须遵守相关指引,只能提供社署注册安老院名单予病人自行拣选安老院,不得对该名单上任何安老院表明偏好,或建议病人拣选由其家属或私交好友营运的安老院。

乐年护老院是社署注册安老院名单上其中一所私人安老院,由李丽珍担任股东兼董事的公司经营。

二人承认于2018年5月至2022年9月期间分别行贿及收贿,以转介荔景大楼的出院病人至乐年护老院。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遂展开调查,发现邱俊和于案发四年多期间,先后安排共33位荔景大楼的出院病人入住乐年护老院,其中三分之一病人的家属指,邱俊和向他们推荐乐年护老院。

廉署调查又发现,邱俊和在转介其中14名病人入住乐年护老院时,向李丽珍收取了贿款83,000元。

廉署发言人表示,公务员不可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在履行职务时必须持廉守正,以维护公众利益。廉署亦提醒各界,贪污属严重罪行,切勿行贿公务员以换取协助或优待。

社署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戚雅琳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彭镜宇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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