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选民涉嫌在乡郊代表选举触犯投票罪行
2016年1月4日
廉政公署今日(星期一)落案起诉一名登记选民,控告他涉嫌在元朗举行的二○一五年米埔村乡郊代表(居民代表)选举中触犯投票罪行。
梁汉生,三十九岁,物流公司营运主管,被控两项罪名,即作出关于在选举中投票的舞弊行为,涉嫌分别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6(1)(a)条及第16(1)(b)(i)条。
被告将于星期三(一月六日)在屯门裁判法院答辩。
被告于案发时为米埔村乡郊代表(居民代表)选举的登记选民。该选举于二○一五年一月十八日在元朗新田举行。
廉署调查发现,在民政事务总署于二○一四年七月十六日接获有关被告的选民登记申请表上,米埔村一个地址被提供为其主要住址。事实上,他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从未有在香港留宿,故此他并不符合资格登记为选民。
其中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一五年一月十八日,在该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即明知他无权在该选举中投票但却在有关选举中投票。
另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同日在该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向选举登记主任提供明知属虚假或误导性达关键程度的资料,即以他名义向民政事务总署递交的选民登记表上显示的地址是其在香港的唯一或主要居所,而其后在该选举中投票。
民政事务总署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星期三应讯。
梁汉生,三十九岁,物流公司营运主管,被控两项罪名,即作出关于在选举中投票的舞弊行为,涉嫌分别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16(1)(a)条及第16(1)(b)(i)条。
被告将于星期三(一月六日)在屯门裁判法院答辩。
被告于案发时为米埔村乡郊代表(居民代表)选举的登记选民。该选举于二○一五年一月十八日在元朗新田举行。
廉署调查发现,在民政事务总署于二○一四年七月十六日接获有关被告的选民登记申请表上,米埔村一个地址被提供为其主要住址。事实上,他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从未有在香港留宿,故此他并不符合资格登记为选民。
其中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二○一五年一月十八日,在该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即明知他无权在该选举中投票但却在有关选举中投票。
另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于同日在该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向选举登记主任提供明知属虚假或误导性达关键程度的资料,即以他名义向民政事务总署递交的选民登记表上显示的地址是其在香港的唯一或主要居所,而其后在该选举中投票。
民政事务总署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星期三应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