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慈善组织前高层涉嫌盗窃欺诈及妨碍司法公正今提堂
2016年1月20日
廉政公署落案起诉两名慈善组织前高层人员,控告他们涉嫌盗窃属于该慈善组织的款项共六十多万元、欺诈、妨碍司法公正及管有虚假文书。被告今日(星期三)在东区裁判法院应讯。
梁民理,三十九岁,仁爱堂有限公司(仁爱堂)前财务总监;及陈家颖,三十六岁,仁爱堂前内部核数师,于星期一(一月十八日)分别被控三项及两项盗窃罪名,涉嫌违反《盗窃罪条例》第9条。
梁另被控五项罪名,即四项欺诈,涉嫌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及一项作出多于一项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作为,涉嫌违反普通法。
陈另被控一项管有虚假文书罪名,涉嫌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75(2)条。
被告毋须答辩。主任裁判官钱礼将案件转介区域法院至本年二月五日答辩。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调查其后揭发上述涉嫌罪行。
仁爱堂是一间在香港提供医疗、教育及社会服务的慈善组织。梁于案发时是仁爱堂的财务总监兼公司秘书,而陈则是其内部核数师。
其中四项控罪指梁及陈涉嫌于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及三月四日,分别各偷窃五万四千元及二万七千元,即共十六万二千元属仁爱堂的财产。
另一项控罪指梁涉嫌于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至四月二十六日期间,偷窃四十四万二千多元属仁爱堂的财产。
另外四项控罪指梁涉嫌于二○一三年三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期间,向仁爱堂虚假地表示,其董事局批准对仁爱堂名下银行帐户的授权银行签署人组合作出签署组合的更改,并意图诈骗而诱使仁爱堂致使其名下于四间银行的三十个帐户的授权签署人组合名单有所更改。
另一项控罪指陈涉嫌于二○一三年五月十六日,知道或相信九份看来是由仁爱堂当时的行政总裁签署名为「支票付款全职员工」并对陈有利的文件属虚假,而在无合法权限或辩解下保管该等文书。
余下一项控罪指梁涉嫌于二○一四年二月四日至二十七日期间,作出一连串有妨碍司法公正倾向的作为,即向劳资审裁处提交虚假文书以支持其申索,包括九份看来是由仁爱堂当时的行政总裁签署名为「支票付款全职员工」并对梁有利的文件的副本。
仁爱堂管理层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黄红维代表出庭。
梁民理,三十九岁,仁爱堂有限公司(仁爱堂)前财务总监;及陈家颖,三十六岁,仁爱堂前内部核数师,于星期一(一月十八日)分别被控三项及两项盗窃罪名,涉嫌违反《盗窃罪条例》第9条。
梁另被控五项罪名,即四项欺诈,涉嫌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及一项作出多于一项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作为,涉嫌违反普通法。
陈另被控一项管有虚假文书罪名,涉嫌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75(2)条。
被告毋须答辩。主任裁判官钱礼将案件转介区域法院至本年二月五日答辩。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调查其后揭发上述涉嫌罪行。
仁爱堂是一间在香港提供医疗、教育及社会服务的慈善组织。梁于案发时是仁爱堂的财务总监兼公司秘书,而陈则是其内部核数师。
其中四项控罪指梁及陈涉嫌于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及三月四日,分别各偷窃五万四千元及二万七千元,即共十六万二千元属仁爱堂的财产。
另一项控罪指梁涉嫌于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至四月二十六日期间,偷窃四十四万二千多元属仁爱堂的财产。
另外四项控罪指梁涉嫌于二○一三年三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期间,向仁爱堂虚假地表示,其董事局批准对仁爱堂名下银行帐户的授权银行签署人组合作出签署组合的更改,并意图诈骗而诱使仁爱堂致使其名下于四间银行的三十个帐户的授权签署人组合名单有所更改。
另一项控罪指陈涉嫌于二○一三年五月十六日,知道或相信九份看来是由仁爱堂当时的行政总裁签署名为「支票付款全职员工」并对陈有利的文件属虚假,而在无合法权限或辩解下保管该等文书。
余下一项控罪指梁涉嫌于二○一四年二月四日至二十七日期间,作出一连串有妨碍司法公正倾向的作为,即向劳资审裁处提交虚假文书以支持其申索,包括九份看来是由仁爱堂当时的行政总裁签署名为「支票付款全职员工」并对梁有利的文件的副本。
仁爱堂管理层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黄红维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