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声明

2016年1月27日

廉政公署已就针对前廉政专员汤显明先生的指控进行刑事调查,并于今早将调查报告呈交负责监察廉署所有调查个案的独立「审查贪污举报谘询委员会」(「审委会」)审议。「审委会」获告知根据刑事检控专员的法律意见,决定不对汤先生提出刑事诉讼,以及相关决定的理据。在审阅有关报告及法律意见后,「审委会」同意廉署的建议,就有关案件的涉嫌刑事罪行,毋须作进一步调查。

律政司将会发表声明,阐述决定不对汤先生提出刑事诉讼的主要原因。廉署发表声明如下:

调查

廉政专员于二○一三年五月成立由他本人亲自领导的独立专责调查小组,对汤先生的刑事指控展开调查。专责调查小组直接向廉政专员负责,而借调到专责调查小组工作的均为当时任职或曾经任职内部调查及监察组的调查人员。获挑选加入专责调查小组的调查人员与案件没有任何实际或可见的利益冲突。

有关调查范围广泛,而且十分全面。案件涉及大量文件,调查人员也会见了众多证人。

为确保调查公正,专责调查小组自二○一三年五月起在「审委会」每一次定期会议上向其汇报调查的进度及细节。调查进行期间,专责调查小组亦有向刑事检控专员征询法律意见。律政司亦委讬一名海外御用大律师就案件提供独立意见。

廉署在调查案件期间一直坚守公平及公正的原则,切实遵从一直行之有效的监察与制衡机制。此外,廉署亦按一贯原则把调查过程中揭示的事情保密。

其他委员会所进行的调查

廉署就有关案件进行刑事调查期间,下列委员会亦同时就事件进行相关调查:

• 「廉政公署公务酬酢、餽赠及外访规管制度和程序独立检讨委员会」(「独立检讨委员会」);

• 立法会政府帐目委员会;及

• 立法会专责委员会。

廉署已全力配合上述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在不影响有关刑事调查的情况下,廉署提供资料并派员出席公开聆讯及「独立检讨委员会」的聆讯,回答议员提问。

改善措施

审计署署长第六十号报告书和上述委员会的报告列举廉署在遵守规则方面有一些违规及不足事例,并提供了宝贵的建议。廉署已努力针对违规及不足之处作出改善。至于个别人员可能涉及违规,廉署会考虑按既有指引对涉事人员采取纪律及/或行政处分。

廉署已根据上述建议加强规管公务酬酢、餽赠礼物和公务外访等方面的开支。此外,廉署亦采取多项措施以强化内部管治和监察,包括成立由持有专业会计资格人员所组成的内部审计小组,该小组会继续不时检讨相关的规管程序和内部指引。

廉署部分措施如下:

(i) 获邀出席/参与公务酬酢的宾客及廉署人员必须与相关公务有直接关系。此外,廉署内部指引订明,同一活动在举行之前、期间或之后的相关支出项目(例如餐酒、甜品、小吃等),均应计算入总酬酢开支内。

(ii) 公务酬酢不得饮用烈酒。

(iii) 酬酢开支的人均上限与政府订明的金额相同或较后者低。如有必要超出上限,须提供合理的解释,并获得廉政专员批准。

(iv) 公务外访必须尽量简短,而且外访的行程只能与公务目的有关。外访人员应避免参加主办机构安排的旅游活动。

(v) 至于有关处理因公干而赚取的飞行里数奖励,廉署跟从政府相关的规定。经过这次事件,廉署已提醒所有人员,必须申报他们因公干而获得的飞行奖励,而赚取的里数奖励必须优先用于公务目的。在可能情况下,飞行奖励会用来为另一名到海外公干、受训或派驻海外的人员换取机位或提升机位等级。如有关奖励预计不会在到期前用于公务行程,则有关人员在兑换奖励作私人用途前,须先透过指定人员向相关主管申请批准。指定人员会查核相关资料,其中包括有关人员是否已适时申报所赚取的奖励,以及该等奖励预计会否在到期日之前用于公务目的。廉政专员如欲使用里数奖励作私人用途,必须向行政长官办公室申报。

(vi) 廉署人员应尽量避免与其他机构交换礼物/纪念品。如无法避免,亦只可向有关机构送赠一份刻有廉署标志的指定纪念品,而不得向任何个人送赠礼物/纪念品。

(vii) 内部审计小组专责处理廉署的内部审计(不包括执行处),审视各项开支以确保符合廉署和政府的规定,以及加强制度监控。小组直接向廉政专员和「贪污问题谘询委员会」负责。执行处则沿用既定的内部审核机制,并会不时向「贪污问题谘询委员会」提交审核报告。

(viii) 廉政专员会就因公务送出非指定礼物/纪念品以及超出开支上限的公务酬酢向「贪污问题谘询委员会」汇报详情。

(ix) 廉署会继续全面检讨所有内部规则。

结论

廉署的工作有赖公众的支持,否则香港不可能获国际社会称誉为全球最廉洁的地方之一。廉署人员在前线捍卫此得来不易的美誉,社会期盼他们拥有极高操守乃合情合理。今次事件造就契机,让廉署全面检视其规则,加强内部监察,并展示廉署力求改进的决心。最新独立民意调查显示廉署获百分之九十七的受访者支持。廉署向巿民保证会继续专业地履行打击贪污的职责。廉署呼籲巿民继续支持反贪工作,若遇到贪污贿赂,应向廉署作出举报。在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廉署会继续竭力维持香港的廉洁、公正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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